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中的限制性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 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 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以经营状况严重困难为借 口任意裁减职工,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3款 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 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 员。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 日起,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并向当地劳...全部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 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 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以经营状况严重困难为借 口任意裁减职工,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3款 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 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 员。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 日起,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 录用人员的情况。
2002年10月1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召 开之后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 作的通知》中,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国有企业大规模集中裁员,减轻失业压力,对国有企业裁员作出三个方面的规定:(1)实施政策性 关闭破产的企业,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有关机构审核批准。
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 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2)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减人员,其减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金并妥善解决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3)国有大型企业一次性减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前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f要注意的是,《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 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 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 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情形。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