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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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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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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去农民基本依靠土地的种植或养殖收益维系生活。但近年来,随着农业结构的调整,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和劳动力的转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速度较前明显加快。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民非农收入的増加和对土地依赖性的减弱,以及其在充分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利方面取得的进步。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因此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多。 现行法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规定主要有: (1)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第37条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流转形式规定为:转包、出租、互换、转让。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且第32条允许“其他流转方式”的存在。 (2) 《土地承包法》第42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
   (3) 《土地承包法》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人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4) 《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2款:“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规定了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第50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 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由于该条被规定在《土地承包法》的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 中,因此应认为不适用于家庭承包的情形。
   (5) 《担保法》第34条第5项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37条第2项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担保法》第34 条第五项、第36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
   另外,第39条第2款规定了承包地的代耕:“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尽管承包地的代耕被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一节中,但代耕通常发生在家族内部、亲戚朋友之间,其目的主要是出于照顾或帮忙。
    因此,代耕基本上是一种非市场行为,在此不予讨论。 综上,当前我国存在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形式主要有:转包、转让、互换、租赁、抵押、人股、继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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