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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离婚案件中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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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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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这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
  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一般说来,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结果。  但多年审判实践证明,在有些离婚案件中,调解无效并不一定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简单地把调解无效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
  
  《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  因此,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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