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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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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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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原因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包括如下三种: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2)行为人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由于无权代理人不能合法有效代理被代理人,所以其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 2。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素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时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同时《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权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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