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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变外资时企业所得税怎样申报?

内资变外资时企业所得税怎样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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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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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税制实施至今,有关调整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的政策规定比较多。对这些政策,纳税人可将其划分为两个时间段来理解: 第一时间段:即2009年1月1日前。 纳税人需要关注的相关文件,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外,还需要了解《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2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和《关于海洋石油税收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57号)以及《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等。
    综合上述文件精神,笔者认为现在仍持续有效的政策内容如下: 一是国税局征收管理范围具体包括:(一)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兴办的预算内、外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
  (二)不实行所得税分享的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和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  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公司)、信用卡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企业的所得税。
    (三)军队包括武警部队所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包括3%的地方所得税。(五)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六)自2002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所得税。
     二是地税局征收管理范围包括:(一)2001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地方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包括地方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兴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
  (二)2001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集体企业所得税。指除金融保险企业外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所得税,包括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以及各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的集体企业的所得税。
    (三)2001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私营企业的所得税。 第二时间段:即2009年1月1日后。 相关政策为《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和《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
  基本规定是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年底之前国税局、地税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  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税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仍由国税局管理。 综上所述,由于a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被香港某公司并购而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外商投资企业)之前是一家内资企业,那么按照〔2008〕120号文件规定,a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前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2009年6月30日之后的企业所得税应该属国税局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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