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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订金签了合同房主毁约不卖房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交了订金签了合同房主毁约不卖房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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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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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解约但应赔偿 仓山区法院的法官认为,该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从合同记载中有关“抵押物共有人”处的签名情况看,上面有张先生妻子的签名,可以推定三方在签约时就知道该房是张先生和他妻子共同购买的。
   正常情况下,身份证由本人使用管理,结婚证也由持证人保管,张先生持有他和妻子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由此可以推定张妻知道其夫卖房一事。  另外,张先生为卖房,在妻子的配合下提前向银行还清贷款。
  依照常理,在提前偿还如此大额款项时,张先生会将还款意图告诉妻子,其妻也会向丈夫过问此事。因此,其妻配合张先生办理诉争房还款解押手续的行为可视为对先生出售诉争房行为的追认,故卖房合同有效。 法官表示张先生违反合同约定,拒绝将房屋所有权证归还给房产中介监管,并拒绝将产权过户到买方名下,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最后,该院支持买方的解约诉请,判张先生付10万元违约金和6000元律师代理费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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