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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附义务与给付义务的区别有哪些?

随附义务与给付义务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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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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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意义,对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起辅助作用的义务。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在学理上可分为三点: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债之关系的类型。
  附随义务是随着债之关系的发展,于个别情况要求当事人的一方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对任何债的关系(尤其是合同)都可以发生,不受特定债的关系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而附随义务原则上非属对待给付,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3。因给付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附随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就其所受损害,得依不完全给付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关于如何区别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应以能否独立以诉请求履行为判断标准,能够独立以诉请求的为从给付义务,不能够以诉请求的为附随义务(德国通说)。
  换言之,从给付义务是可以请求履行的,与此不同,对于附随义务通常仅发生请求损害赔偿之问题。附随义务种类很多,就其功能而言,可以分为两类:第一,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辅助功能),例如花瓶的出卖人应妥为包装,使买受人能够安全携回;牛肉面店的出租人不得于隔壁再行开店,从事营业竞争等等。
      第二,维护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上利益(保护功能),例如雇主应注意其所提供的工具的安全性,避免受雇人因此而受损害;又如油漆工人应注意不要污损定作人的地毯。
  须注意的是,附随义务兼具上述二种功能者,亦属有之。如锅炉的出卖人应告知其使用上应注意事项,一方面使买受人给付上的利益获得满足,另一方面,亦维护买受人的人身或财产上利益不因锅炉爆炸而遭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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