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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第三者责任险滞后怎么办?

强制第三者责任险滞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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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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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目前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带有强制性,但并不等同于未来的“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目前的商业性第三者责任保险解决不了新交通法条例判定带来的经济风险问题,只能是在“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出台后,才能把新形势下的新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一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违反交通法规,且机动车驾驶员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
    在1992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采用以过错责任为主、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的原则,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改变了这一规定,采用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让“机动车负全责”的原则来处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
    这从总体上规定了机动车拥有一方必须负起事故的相应责任,从而也就意味着从法律上否定了“撞了白撞”。 此前,我国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罚标准一直是“以责论处”,即“交通事故责任”等同于“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过错方承担全部事故后果。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二者不再是一种对等关系,完全分开,即交管部门虽然判定了交通事故的过错方,但事实后果就极有可能是过错方事实“受益”,由非过错方负担赔偿责任,承担过错方引发的后果。  这种“责任”与“赔偿”完全分开的做法,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在采用,都作为“以人为本”的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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