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保险代理人管理中的表见代理有哪些风险?
首先,是告知风险。保险公司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向保险消费者表示接受某人为保险代理人,但事实上保险公司并没有实际启动向该人进行保险代理授权的若干程序,引起了保险消费者认识上的混乱,保险消费者据此与存在代理瑕疵的该人进行保险交易,极易发生风险。 例如,各家寿险公司经常性开展的增员活动中,存在新人最终并没有办理入司、保险人接受培训人员所推销的保单、以及培训人员未取得保险代理资格及《展业证书》而仍以保险人的名义从事保险活动等现状。
第二,证明文书风险。 保险人将有证明代理权存在意义的文件,如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保险代理合同书》、授权委托书、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等交给他人...全部
首先,是告知风险。保险公司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向保险消费者表示接受某人为保险代理人,但事实上保险公司并没有实际启动向该人进行保险代理授权的若干程序,引起了保险消费者认识上的混乱,保险消费者据此与存在代理瑕疵的该人进行保险交易,极易发生风险。
例如,各家寿险公司经常性开展的增员活动中,存在新人最终并没有办理入司、保险人接受培训人员所推销的保单、以及培训人员未取得保险代理资格及《展业证书》而仍以保险人的名义从事保险活动等现状。
第二,证明文书风险。
保险人将有证明代理权存在意义的文件,如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保险代理合同书》、授权委托书、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等交给他人,或者该人从其他途径获取这些文件,以及保险人知道未经合法授权的他人以自己名义进行保险活动而不作否认表示,保险消费者基于上述文件及保险人行为而产生了对无权代理人的信赖心理,并与之进行保险交易,易产生表见代理风险。
第三,代理权风险。《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保险代理合同》或《展业证书》授权不明,如授权职责、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代理权起止时间等约定不清,就容易造成保险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从事保险活动。
保险消费者善意、无过错、没有能够或者没有能力辨别保险人的授权瑕疵,以至于相信保险代理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保险交易,易产生表见代理风险。比如,保险单的销售、保单的售后服务、包括续期保费的收取,以及事故理赔等,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其权利范围表述应该明确,意思表达不能模糊,否则,不仅投保人无法辨别代理权利界限,代理人甚至保险人也难以有效遵循,为事后表见代理纠纷埋下隐患。
第四,离职风险。保险代理人离司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合同解除,与保险公司的管理关系也随之终止。也正是由于这种法律关系的消灭,致使离职代理人的风险管理在实践中存在相当的难度。
保险代理关系终止后,保险人对离司的业务员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其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及时收回保险代理人持有的有关《展业证书》之类的证件,造成保户不知道他已经与保险公司解除代理关系,而仍然与该保险代理人进行保险交易,从表面上看,代理关系终止应该在他们之间产生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不履行对离司保险代理人的客户群进行及时通知或公告的义务,并收回有关证件,保险代理权的不确定性就不能消除,客户就有理由相信其仍具有代理权。
第五,内控管理制度的风险。保险人内部管控不严,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造成如重要空白单证、收据等未能按照要求及时清理核销,业务员手中长期保有这些重要有价单证、收据等,造成管理上的空档,这些重要单证票据一旦被使用,与客户发生保险单的销售签约、收取保费或续期保费等,只要该客户不是恶意行为,则不论该业务员是否还在保险公司,是否具有代理权,是否把保险费已经交到保险公司的帐户,对于客户来讲,他都有理由主张表见代理权利。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