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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的认定标准如何确定?

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的认定标准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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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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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一》)规定按照标价、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估价机构确定等递进式方法计算。
  而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二》)又规定首先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再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两种计算方式存在较大差异:《解释一》标价与市场中间价格是递进关系,而《解释二》标价与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是选择关系;《解释一》市场中间价格是同类合格产品的价格,而《解释二》是被侵权产品的价格;穷尽各种办法仍然无法查清时,《解释一》规定可以委托估价机构确定,《解释二》则直接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也不尽一致,一般是四种计算方法:一是有标价的,直接按标价计算;二是没有标价的,如果能查明行为人销售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则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三是既没有标价,又无法查明行为人的实际销售价格的,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鉴定根据则按照同类假冒商品或正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四是在市场上购买同类侵权产品所获得的相关价格凭证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相关价格凭证(如从其他案件中发现的与本案相同的侵权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等材料)。
      严格分析《解释一》和《解释二》的计算方法,实际上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中“货值金额”的计算均不能完全适用。《解释一》适用的对象是未销售的伪劣产品,不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客体不同,而且在罪名设置和犯罪性质上存在较大差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一个罪名,典型的数额犯;而假冒注册商标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两个罪名,分别属于情节犯和数额犯。
    《解释二》规定的是“非法经营数额”,适用的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等情节犯,而对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数额犯,由于法条规定的是“违法所得数额”和“销售金额”,似也没有适用的余地。
  当然,如果不严格区分“非法经营数额”和“销售金额”,认为前者在内涵和外延上包含后者,则可以适用。
    司法实践中计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部分的“货值金额”,应结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特点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需要,参照两个解释特别是《解释二》的精神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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