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2017-02-27 19:14:05
一、私营企业的设立
1、应具备的条件:(1)、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①农业村民;②城镇待人员;③个体工商户经营者;④辞职、退职人员;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2)、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3)、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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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营企业的设立
1、应具备的条件:(1)、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①农业村民;②城镇待人员;③个体工商户经营者;④辞职、退职人员;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2)、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3)、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2、私营企业设立应提交的材料:(1)、企业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报告;(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①城镇待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②辞、退职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辞、退职证明;③离、退休人员应持有离退休证;④停薪留职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停薪留职;⑤下岗职工,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⑥农村村民,应持有当地乡(镇)证明;⑦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
以上人员均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在杭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的申请人须提交当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3)、名称呈报表;(4)、设立登记申请书;(5)、出资权属证明;(6)、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时,应提供合伙人的书面协议。
合伙协议的内容应当载明《合伙企业法》等13条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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