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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少数民族杀人不偿命的说法?

我们国家有没有什么规定,少数民族杀人后罪行减轻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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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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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四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五条 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由此可知,少数民族杀人不偿命的说法是不对的。当然在处理个案时有关方面会把民族和宗教因素考虑在内,要照顾少数民族的感情,但这是没有明文规定的。

2005-01-05

  人大立的法是有普遍适用性的,尽管有些民族自治地区出于民情有些法律规定和中央的不同,但民族自治地区是要把其不同的规定上报人大的(必须时刻谨记人大最高权威性) 但目前民族自治地区的法和人大立法只是一些民事方面的区别,并没有刑事方面的区别。
  而且,单纯地从表面上思考也知道,刑法是一门特别的部门法,它有最强烈的制裁性,它最有力地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犯罪(即违法刑法)是具有最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若立法上的差异而造成一些法律调整不到的盲区,又怎样保护人民的利益呢?。
  

2005-01-05

以前是有的,现在没有了,还是按照法律来处理

2005-01-05

没有,犯了法就要受的法律的相应制裁。

2005-01-05

我国法律对每一个中国公民都是适用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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