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因联合建造、拆除房屋等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
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事实行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为指向某种事实上的后果,而非法律后果,行为人行为之际没有效果意思。第二,事实行为是非表现行为,行为人也无表示意思。第三,因法律有直接规定而产生法律后果,该后果的内容同行为人的内心意思没有联系。 因此,事实行为既不同于那些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的纯粹社会行为,也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
对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正确理解是:
(1)事实行为可以有很多...全部
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事实行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为指向某种事实上的后果,而非法律后果,行为人行为之际没有效果意思。第二,事实行为是非表现行为,行为人也无表示意思。第三,因法律有直接规定而产生法律后果,该后果的内容同行为人的内心意思没有联系。
因此,事实行为既不同于那些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的纯粹社会行为,也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
对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正确理解是:
(1)事实行为可以有很多种,包括用钢筋、水泥、砖瓦、木石建造房屋,用布料缝制衣服,用木料制作家具等行为。
但是这些事实行为造成的事实后果就是设立或者消灭了物权。
(2)所谓“事实行为成就时”,就是指房屋建成、衣服制成、家具完成等时候。这些情形下物权之发生或者消灭,属于法律行为之外的物权变动。在这种情况下,物权的设立或者消灭在“事实行为成就(完成)”之时生效,而不是自公示之时生效。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