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会诊,右耳鼓膜紧张部前下方有2×2mm穿孔,周边有血痂,边缘锐利,印象:右耳鼓膜外伤性穿孔。请问印象是这样,就能算轻伤吗?对方住院不到10天就出院了,现在的司法鉴定就这样轻率????
1、“印象”这个词,在法医的鉴定报告中的是通过科学的观察与分析而得到的结论的意思。在这里是专用名词。许多专家的报告都是用这个词,来代替“结论”一词,无可挑剔;
2、伤势的轻重不在于住多少天医院,如果是伤在头部、胸部或下肢,则可能住院时间较长,如果是手臂,面部或五官,由于不影响人体活动,则住院天数就可能少一些。
因此,住院天数不是确定伤残等级的依据;
3、“右耳鼓膜紧张部前下方有2×2mm穿孔,周边有血痂,边缘锐利,”这的确是“右耳鼓膜外伤性穿孔”,的确可以鉴定为轻伤,并没有错。
别听信某些外行人的盲目提议去再鉴定,那只能是浪费鉴定费,不会有奇迹发生的;
4、轻伤害,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徒刑的。 但这是自诉案,即“私不举官不究”的案子。
因此,你要劝你的朋友不要在细节上这样纠缠下去了,要主动争取与对方达成合解即老百姓所说的“私了”,这是法律上允许的,只要对方不告,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就可以不管。这可能免去牢狱之灾,是正确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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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轻伤。 符合伤残鉴定标准
根据标准系轻伤。有异议可根据刑诉法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
表示 不服,最好再进行一次鉴定
如果你觉得有问题,就去申请重新鉴定呀,也算给你兄弟一个稍微好些的交代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印象,是经综合评定,得出的一个倾向性结论。
当然,这个结论仅指一种逻辑推论,并非百分之百准确。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下列情形构成耳损伤(轻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根据以上的推断,你所说的案情,受伤者应构成轻伤。当然,鉴定是人做的,只要是人操作,就难免带主观性,难免有误差。如果对结论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