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场购物时被人打伤,当商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时,是否还需要赔偿?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4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消费者i在旅馆、饭店、商店、银行、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全部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4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消费者i在旅馆、饭店、商店、银行、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因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这些公共场所的管62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