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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孕入职公司是否可以开除处理?

隐孕入职公司是否可以开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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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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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聘者在应聘或入职时所隐瞒的情况恰恰是其必须依法如实说明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如谎报或伪造学历或工作经历等与岗位密切相关的信息内容,则可以视为员工以欺诈手段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则企业按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合理合法。
     如企业招聘的岗位系孕妇禁忌岗位或者不适合孕妇从事的岗位,且企业已在告知其岗位性质的前提下,则女性应聘者应按企业要求如实说明是否怀孕。  否则,应聘者隐瞒怀孕事实办理入职,则企业日后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如果企业招聘的岗位并非属于孕妇禁忌岗位或者不属于不适合孕妇从事的岗位,则女性应聘者是否怀孕,则系其个人隐私范围,应聘者有权不予提供或不予告知相关信息。虽然这种隐瞒是不诚信的行为,但也只能对其进行道德上评价,而不能对其进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即不能按欺诈处理,换言之,隐瞒怀孕入职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按《就业促进法》(第27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企业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孕妇禁忌岗位,以及根据实际情况而不适合孕妇工种或者岗位外,企业不得拒绝录用孕妇。如女员工入职后,企业以其“隐孕”构成欺诈进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则企业的作法实质上与企业在招聘员工时拒绝录用孕妇无异!显然,企业的如此作法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
    同理,女性应聘者虽然在应聘时承诺如应聘信息虚假可由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不过该类承诺或约定因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应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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