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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物灭失,为何不会导致留置权消灭?

参见《担保法》:第八十八条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一)债权消灭的;(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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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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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留置物灭失并不必然导致留置权的灭失,如果留置物灭失,对留置物的灭失有责任的人有赔偿的,或者留置物被保险后灭失有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金的等等,所获得的赔偿金继续作为债权的担保,也就是说,原留置权人继续以赔偿金部分行使留置权。
  这与抵押权、质权不同,抵押权、质权是约定的抵押权,抵押物质物一旦灭失,抵押权、质权就灭失,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抵押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直接规定留置权灭失,可能会导致《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无法行使。
     法律如此规定意味着抵押物、质物灭失,抵押权质权必须要行使,而留置物灭失,留置权人可以不行使留置权。 附《担保法》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200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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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的问题很奇怪,所谓留置物,是被留置以后才成为留置物。如果留置物灭失,那么留置物应该是在留置人处,留置人已经行使了留置权,因其原因使留置物灭失,留置人应该付赔偿责任;如果是留置物自身原因,那么留置人还是可以向留置物主追偿。
  法条说的是留置权成立后使起消灭,你的情况留置权已经无法成立。但是,你说的也可以看成是留置权消灭的原因,与法律规定并无冲突,法律不可能规定完所有可能性,否则也不会有司法解释,关键看法律的精神。

200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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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留置物灭失,也不会导致留置权的消灭,因为留置物灭失后,留置物所有人可以提供其它担保,如果发生不依约履行等情况,可以以提供的担保受偿。

200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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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置权以留置权人先占有留置物为前提,如果没有先占有留置物也就谈不上留置权的问题。法律同时规定,留置权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好留置物,如果导致留置物的灭失或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况且留置物一旦灭失的话,留置权人是可以就该留置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是补偿金优先支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解释第六十四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留置。
   第八十条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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