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母亲请求判凶犯死刑签名有用吗
不能简单地说有用或者没用,这是利用公众舆论影响司法判决的问题。相对于法律专业术语,“公众舆论”是一个传播学的重要名词,如果要从法律的视野研究其对刑事审判的影响,我们首先要厘清“公众舆论”的概念以及其与刑事司法审判之间暗含的关系。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编写的报告《多种声音,一个世界》中指出:“舆论是一种常常难以进行确切的科学分析的集体现象,它是同人的社会性紧紧联系在一起的,不仅仅是各种意见的综合,而且是在广泛的知识和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比较和对比一些意见的一种连续的过程。 ”公众舆论具有的一些基本特征或者说是基本要素:(1)公众舆论关注的必须是社会一定范围内的事件或事态,具有社会性质;(2)公众...全部
不能简单地说有用或者没用,这是利用公众舆论影响司法判决的问题。相对于法律专业术语,“公众舆论”是一个传播学的重要名词,如果要从法律的视野研究其对刑事审判的影响,我们首先要厘清“公众舆论”的概念以及其与刑事司法审判之间暗含的关系。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编写的报告《多种声音,一个世界》中指出:“舆论是一种常常难以进行确切的科学分析的集体现象,它是同人的社会性紧紧联系在一起的,不仅仅是各种意见的综合,而且是在广泛的知识和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比较和对比一些意见的一种连续的过程。
”公众舆论具有的一些基本特征或者说是基本要素:(1)公众舆论关注的必须是社会一定范围内的事件或事态,具有社会性质;(2)公众必须是那些要求主动参与社会经济和文化等生活各方面活动的群体,社会主体意识较为强烈;(3)公众关注社会热点并形成意见后,经过相互之间的比较和对比,最终必须能够形成带有明显倾向性的一致性意见。
这是公众舆论必备的构成要素,而公众针对刑事审判产生的社会舆论则是“公众舆论意识”在刑事审判领域的专有表现。公众希望通过自身的舆论,能对刑事审判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实现公众心中的“公开、公平、公正”,而这种“公开、公平、公正”意识并不等同于司法意义上的“公开、公平、公正”,而是公众在形成舆论时加进了自身的感觉、感知、经验法则和内心道德确信,其中带有大量的个人情绪化因素。
在这种情形下,过分强调两种意识的融合就显得极为牵强,可以说,一旦公众对刑事司法的现实价值与自身业已形成的价值期待不匹配,两者之间的冲突就不可避免,这也是公众舆论对刑事审判产生负面效应的一个前提因素。
司法审判活动有其自身的特点和遵循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刑事审判活动,定罪量刑都有一套需要裁判者严格遵守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法院按照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规定,在定罪量刑时坚持罪行法定、罪行相适应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基本原则,排除其他机关和个人的干扰,独立地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轻重、认罪态度等基本情况,按照一定的刑法理论和裁判技巧进行定罪量刑。
从这个层面上讲,立法机关在制定刑事法律时,可以明确的是审判机关具体实施审判活动时不应将公众舆论考虑在影响定罪量刑的因素当中去的。但实际上,公众舆论在一些影响比较大的刑事案件中,确实是起到了一定的干扰作用,公众舆论在某种程度上用自己的“民意”力量诱导着刑事审判活动,破坏了刑事司法秩序,干扰刑事司法审判机关独立办案。
一个国家,当舆论干扰司法审判成为一种常态化现象,即使法官能够基于对法律的信仰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也难以让人信服。 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正经历着各种社会矛盾相互冲击的痛楚,其中官与民的冲突已经到了一个十分严峻的阶段,中国民众一贯的仇官心理,加上极少部分腐化堕落官员给中国政治生态形象带来的污点,再加上公众和媒体喜欢无限放大社会热点的特征,一旦刑事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出现一丝的纰漏或者瑕疵,就会被公众和媒体抓住大做文章,公众对司法机关“内幕审判”的印象进一步深化,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逐渐降到前所未有的地步。
出现矛盾纠纷或者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人们往往首先想到的托各种关系,因为他们已经将法院的审判固化为“走形式”、“官官相护”,原本应当承担职责的法律和程序被束之高阁。或者,在走完司法程序之后,一旦结果与自身利益不相符,就会借助于媒体,不管采用何种手段,将案件进行断章取义式的曝光,以图法院能够屈服于媒体,对裁判结果做出改变,满足自己的私欲。
这都是对法院和法律权威的一种蔑视,司法权威一旦树立不起来,公众动不动就利用舆论对法院和法律进行挑战,司法工作就无法开展,该提供线索的不提供或者隐匿,该出庭作证的故意逃避,该执行的法院生效判决拒不执行,这样司法审判就失去了其本身具有的打击犯罪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相结合的惩罚和预防犯罪目的的意义。
惩罚和预防犯罪目的实现不了,整个社会就难以营造法治环境氛围,最终刑事司法审判将彻底丧失存在基础,中国的法治进程将难以持续。在能引起公众舆论的刑事案件中,公众对案件定罪量刑的作用倾向主要是畸轻或者畸重,且畸重占的比重又相对多些。
对涉及社会弱势群体的案件,倾向于把大部分责任归于“强势主体”,在网上微博、论坛等平台上经常有这样的“网络审判”:“支持判他死刑的点赞”、“大家转起来,不让贪官逃避法律”、“这个贪官为什么不是死刑?一定有猫腻”等,这种网络公众舆论的目的并不在于对刑事审判的关注,而在于借此行使并不属于他们的“审判”权力,这与曾经的“地下判官”如出一辙,公众形成加重罪刑的舆论攻势,在此“暴力”围攻下,刑事审判机关难免会有所屈服,在正常判决之上先入为主对犯罪罪行产生预先加重判决心理。
此时,虽然公众的情绪可以被缓和下去,但犯罪人的正当法律权益却有可能得不到正当维护,这在民主法治国家被认为一种侵犯人权的异化现象。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