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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后为何还要请求专利局作出专利检索报告?

专利法第40条规定:授予专利权时,发给专利证书同时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5、56条又规定: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可以专利局请求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问,为何要申请专利检索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是什末?是否与优先权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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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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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祁律师,并不是这样的,真正的原因如下: 作为一个实用新型,虽然被授予了专利权,但这种专利权的稳定性并不高,因为实用新型是没有实质审查程序的,即,专利局并没有审查你的实用新型申请是不是真的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就授予你专利权了,也就是说,很有可能在你之前根本就是有人已经申请了同样的专利,或者已经在社会上公开过同样的技术。
    这也是实用新型获得权利更快的原因。而相对而言,发明有实质审查程序,要经过检索之后才能,没有相同的专利,才能被授予专利权。 因此,专利检索报告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种不足,虽然专利局在审查实用新型时并不进行检索,但当你想知道自己的实用新型是不是稳定时(也就是今后会不会被别人无效掉),就可以自己出钱进行检索。
     一般进行这种检索的人大多是在侵权诉讼中,检索报告的内容是本实用新型的对比文献的列表及其基本信息等。 不知我说明白没有,反正就简单说这些。

2005-08-19

334 0
     一,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作用是: (1)、在侵权诉讼审判过程中,从专业技术知识的角度出发,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对人民法院审理侵权诉讼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2)、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可使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权的确定性有一初步的判断,从而使其进行的专利侵权诉讼更具针对性和把握。   首先,作为实用新型没有所谓的“临时保护”,只有发明专利有 其次,检索主要用于申请前的检索,以及授权后用于侵权诉讼时用 第三,所谓的“申请发明专利”,主要是说被授权(公告)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张国内优先权,申请发明专利。
   二 检索报告是(检索)审查员在对专利申请文件中描述的发明创造进行有关技术水平的文 献检索后,报告检索结果的文件。  少数国家或专利组织出版的专利说明附有检索报告;多 数国家则将检索报告的内容在专利文献著录项目中以“相关技术的文献”或“已发表的有 关技术水平的文献”为名列出。
   三,在专利授权公告前,可以对该专利申请主张国内优先权,就相同主题申请发明专利,但一般不可行,因为就你的专利内容可能达不到发明专利的要求,所以走这个方向不可行。   对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就是只有等到授权后的保护,且该保护是法律所直接赋予的,可以就此主题申请多个专利,形成对你的专利的多层次保护。
   如果发现被侵权,你也只能等到授权后向相关机构(法院、地方知识产权局)投诉或起诉,但确定你的权利的稳定,此时需要检索。   。

2005-08-19

326 0
这样是为了更好的实施实用新型专利,方便准备实施你所被授予的专利的检索。你虽然经申请被专利局授予专利,虽然专利也已被公告,但是别人仍可能并不知道你专利的存在,如果别人不知道你的专利,你也就不会因你的专利而获得利益,社会也不会因此而进步。因此,才会有这样的规定。顺便提醒你一下,上述规定用的是“可以”,也就是说专利权人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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