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
您好:
1、我认为:《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是属于《公司法》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中的“法律另有规定”,是公司法规定的一个例外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拓宽有限公司的投资渠道。
2、“它和企业在各地办的办事处有什么区别?”:有限公司是其所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有限公司在各地的办事处只是有限公司的一个办事机构,它不具备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以自己名义与合伙企业发生关系。
3、至于有限公司从其所投资的合伙企业“收到的合伙企业利润是否交纳企业所得税 ”:应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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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我认为:《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是属于《公司法》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中的“法律另有规定”,是公司法规定的一个例外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拓宽有限公司的投资渠道。
2、“它和企业在各地办的办事处有什么区别?”:有限公司是其所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有限公司在各地的办事处只是有限公司的一个办事机构,它不具备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以自己名义与合伙企业发生关系。
3、至于有限公司从其所投资的合伙企业“收到的合伙企业利润是否交纳企业所得税 ”:应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了:
(1)第6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所以:有限公司从其所投资的合伙企业“收到的合伙企业利润应当交纳企业所得税。
(2)第14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