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安置用房应该如何交税我是房地
作为拆迁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以房屋回建的形式作为拆迁户的补偿,实际上也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也应征收营业税。具体操作可按下文执行,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全部
作为拆迁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以房屋回建的形式作为拆迁户的补偿,实际上也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也应征收营业税。具体操作可按下文执行,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
另外作为拆迁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以房屋回建的形式作为拆迁户的补偿,实际上是视同销售行为,其企业所得税的计征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第三条:关于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问题:(一)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5、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时限视同销售行为应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三)视同销售行为收入确认的方法和顺序: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3、按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