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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法律 婚姻家庭 未成年打胎要监护人吗

一道监护顺序的问题

民法》规定的对未成年人的监护顺序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这是否是说在履行监护义务的过程中,如果父母亲在,祖父母就没有监护的义务和权利,在父母、祖父母均存在的前提下,外祖父母也没有监护的义务和权利,以此类推。这样理解正确吗?

全部回答

201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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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从法律本意来看,并没有监护顺序问题,只是实际发生的概率是你所说的排序。 正常情况下由父母担任监护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谁担任监护人,担任监护人,就是对小孩负有抚养、管教、承担民事责任等方面的责任,一般只有跟小孩一起居住生活,才能更好承担这些责任。
    例如,父母失去的,其兄也居在一起的,应由其兄担任监护人。如果由小孩的叔、姑、舅、姨担任监护人更适合的,也可优先由他们担任。 也可以这样理解: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在其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由其他人代行父母的职责。
  

201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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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情况下可以这样理解。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所以说,父母亲在对监护不利的话,可以由下面顺位的监护人进行监护。

201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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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是正确的。 既然是顺序,则排列在前者为先,依次顺延。

2012-05-21

76 0
我认为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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