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机构与管理
1、管理机构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4.1.4.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登记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4.1.4.3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全部
1、管理机构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4.1.4.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登记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4.1.4.3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
(3)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4)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5)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4.2 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4。 2.1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原则
(1)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4.2.2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4.2.2.1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开发经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的方式取得。
但国家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可以采用行政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有以下两种情形: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用的却属必须的,可以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登记实行分级审批
(1)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1)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
(2)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
(3)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4)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5)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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