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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自动离职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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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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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个问题之前,劳动者认为自己在用人单位工作了4年(劳动者手上无劳动合同,合同由单位保管),而用人单位则拿出一份1年期的合同只认可一年的工作期限。本人作为劳动者的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工资卡的账户明细,证明了用人单位4年来一直是持续地每个月在发工资给劳动者,从而有助于确认双方的劳动期限。
     回到本文第一个问题上,对于是否被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均无确凿证据。我向法庭发表了几点意见:1、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精神,解除劳动合同事实的证明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即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作为管理者的用人单位不能放任其职工违反劳动纪律与规章制度,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尽量避免员工不迟而别或对该行为及时予以处理;2、用人单位有无通知过劳动者回单位上班?如果是自动离职了,有无向劳动者送达过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于是辩驳说也不算自动离职,就是劳动者没有来上班了,如果他要回来上班还是可以的,并没有违法解除他。
    于是第3点意见继续:从日常经验来看,如果不是用人单位辞退了劳动者,还允许劳动者继续上班,劳动者怎么可能在“自动离职”的第三天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等待本案的判决。劳动者希望能确认劳动年限以便社保的追补;希望能确认属于违法解除的事实以便补偿自己的委屈。
  在本案中,还有一个棘手的问题:据劳动者陈述,用人单位向法院出示的劳动合同是私自更改过的(无证据证明),以至于就算是用人单位解除的合同,原劳动合同也是刚好期满的。  是否这样的话,用人单位只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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