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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和生效的问题

  物权法: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问题:不动产到底是登记要件主义还是意思要件。14条规定登记才生效,15条规定合同成立即生效,那么登记生效和合同生效是什么关系,不矛盾吗?既然14条说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采取登记要件、15条说除法律规定之外,合同成立即生效,那么为什么法律不采取罗列的形式,还规定这一条干嘛?这十一条普通人无法看清楚的法条。
  真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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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4

59 0
不动产是登记要件注意合同是合同 不动产是不动产 个人意见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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