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内蒙古草原管理条例的草原保护?
第二十八条自治区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对基本草原实施 严格管理。第二十九条禁止开垦草原。各级人民政府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 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退化、沙 化、盐碱化、荒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 第三十条自治区对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草畜平衡核定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进行 一次,并落实到草原所有者和使用者。第三十一条已经承包经营的国有草原和集体所有草原,依据 核定的载畜量,由拥有草原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单位与草原承包经 营者签定草畜平衡责任书。 未承包经营的国有草原,由草原使用者与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签定草畜平...全部
第二十八条自治区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对基本草原实施 严格管理。第二十九条禁止开垦草原。各级人民政府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 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退化、沙 化、盐碱化、荒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
第三十条自治区对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草畜平衡核定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进行 一次,并落实到草原所有者和使用者。第三十一条已经承包经营的国有草原和集体所有草原,依据 核定的载畜量,由拥有草原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单位与草原承包经 营者签定草畜平衡责任书。
未承包经营的国有草原,由草原使用者与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签定草畜平衡责任书。未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草原,由草原所有者与苏木乡级人民政 府签定草畜平衡责任书。第三十二条自治区依法实行退耕、退牧还草和禁牧、休牧 制度。
禁牧、休牧的地区和期限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告。不得在禁牧、休牧的草原上放牧。第三十三条实施草原建设项目以及草原承包经营者建设小面 积人工草地需要改变草原原生植被的,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 利用规划。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检查。第三十四条不得在下列草原地区建设旱作人工草地:
(一) 年平均降水量在250毫米以下的;
(二) 坡度20度以上的;
(三) 土质、土壤条件不适宜种植的。
第三十五条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 化、荒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 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第三十六条禁止采集、加工、收购和销售发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 门在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出人通道设置临时检查站,查堵外出或者进 人草原地区采集发菜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草原上 采集甘草、麻黄草、苁蓉、防风、黄芩、柴胡等野生植物的管理 工作。禁止采集和收购带根野生麻黄草。草原野生植物的采集、收购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八条严禁在草原上进行非法捕猎活动。禁止在草原上买卖和运输鹰、雕、猫头鹰、百灵鸟、沙狐、狐 狸和鼬科动物等草原鼠虫害天敌和草原珍稀野生动物。第三十九条因建设征收或者征用草原的,应当遵守国家和自 治区有关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中,应当有草原环境保护方案。
第四+条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 报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 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在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 间、区域内,按照准许的采挖方式作业,并采取保护草原植被的 措施。
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还应当事先 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生态环境的管理,防 止废水、废气、废猹及其他污染源对草原的污染。造成草原生态环境污染的,当事人应当接受调查处理,并立即 采取补救措施。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