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的计分和审验都有哪些规定?
1.记分
(1)记分周期及分值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计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等 5种。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见表1-1。
(2)记分的有关事项。
1)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机动车驾驶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2)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3)公安机关交...全部
1.记分
(1)记分周期及分值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计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等 5种。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见表1-1。
(2)记分的有关事项。
1)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机动车驾驶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2)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入违法行为记分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
(3)累积记分的处理。
1)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未达到 12分的处理。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虽未达到 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2) 一个周期内首次达12分的处理。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首次达到 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is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
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3) 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达12分的处理。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 12分的,除按照规定扣 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处理达到 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2.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
车辆管理所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机动车驾驶证: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②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③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 12分未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考试的。
(1)定期审验与驾驶证有效期升级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满6 年为第一个法定审验期,在第一个法定审验期内,无累积记分或者6 年内每年记分均未达到 12分的,经审验符合驾、驶人条件的,驾驶证的有效期升级为10 年。
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年记分均未达到 12分的,经审验符合驾驶人条件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升级为长期有效。
(2)定期审验与驾驶证有效期降级。
1)年龄在60 周岁以上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2)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3 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 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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