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应有的职业素质是什么?
(一)要掌握和熟悉法律知识。
掌握和熟悉法律是书记员应具备的基本业务素质。
首先,书记员承担的是审判辅助性工作,不仅涉及程序方面的事务,也涉及实体方面的事务。 因此,书记员必须熟悉三大诉讼法、实体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注意了解法律的动态,及时掌握最新的法律知识,才能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开展工作保证严肃执法。
其次,法律知识是书记员作好各项记录的后盾。 只有熟练掌握法律知识,才能保证记录的清、准、快,才能为法官的正确评判提供可靠的第一手材料。例如,在庭审记录时,对于当事人一些比较口语化、重复的陈述,需要在忠于原话的基础上进行归纳概括,作一些必要的删减。 如果没有较为深厚的法律知识底蕴,...全部
(一)要掌握和熟悉法律知识。
掌握和熟悉法律是书记员应具备的基本业务素质。
首先,书记员承担的是审判辅助性工作,不仅涉及程序方面的事务,也涉及实体方面的事务。
因此,书记员必须熟悉三大诉讼法、实体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注意了解法律的动态,及时掌握最新的法律知识,才能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开展工作保证严肃执法。
其次,法律知识是书记员作好各项记录的后盾。
只有熟练掌握法律知识,才能保证记录的清、准、快,才能为法官的正确评判提供可靠的第一手材料。例如,在庭审记录时,对于当事人一些比较口语化、重复的陈述,需要在忠于原话的基础上进行归纳概括,作一些必要的删减。
如果没有较为深厚的法律知识底蕴,就无法抓住重点,不知道当事人的哪些陈述会对案件产生重要的影响,从而出现记录不准确或者漏记的情形。再如,在制作合议笔录时,有时合议庭的争论很激烈,经常出现一位法官没有说完被另一法官打断的情形,这时即使忠于原话也无法反映法官的真实意思。
只有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理解法官的本意,正确做好记录。
再次,法律知识是正确引导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前提。书记员直接与当事人接触,在实践中经常会碰到一些当事人不懂法、不理解法院的情况,甚至会碰到一些难缠的当事人。
这就需要我们向当事人宣传法律,引导当事人依法参加诉讼。否则,就有可能出现当事人拒绝出庭、拒签法律文书等情形。
审判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很多案件还会涉及到其他专业知识,因此,在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书记员还应努力学习和掌握其它方面知识,以适应审判工作各方面的要求。
(二)要有较强的语言文字的处理能力。
具备深厚的语言文字功底,是胜任书记员工作的基本前提。书记员在记录、制作和校对法律文书等方面都涉及到语言文字的应用。
首先,记录工作要求书记员具有很强的理解能力和归纳总结能力才能做到快速、准确、清楚、全面。
在记录时如果碰到当事人使用方言土语,书记员必须将其转化为法言法语,避免产生误解。
其次,制作法律文书要求书记员具有敏捷的思维和流畅的文笔。法律文书的质量将直接影响到公众对案件的评价。
再次,校对法律文书时则要求书记员具有较全面的语法知识。法律文书是法院对外的窗口,如果校对出现了错漏,将影响到法律文书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并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形象。这要求书记员在校对时除认真细心外,还要有较好的语法知识。
这样,才能准确地发现裁判文书的错漏之处,裁判文书的质量才能得到保证。
(三)计算机操作能力。
办公自动化是时代发展的需要,现在,很多法院都已基本实现办公自动化,书记员只有掌握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工作要求。
现阶段要求我们掌握的基本的计算机操作有:Windows系统、Office系统、上网操作、中文输入方法及在计算机出现故障时的应急措施等。此外,对于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也需要熟练使用。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书记员要不断学习,更新自己的知识,提高自己的能力。
(四)处理具体事务能力。
处理具体事务能力是书记员各方面素质的综合体现,是各种理论知识和个人经验的具体运用,主要包括处理庭审、调查、查封、鉴定、合议、校对、送达、执行等各项具体事务的能力,需要书记员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积累、发展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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