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补助金待遇标准是什么?
工伤伤残补助金待遇标准:
(1)致残1――4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推出工作岗位,享受一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的,为24个月得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0个月;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90%;二级伤残的,为85%;三级伤残的,为80%;四级伤残的,为75%;工伤人员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全部
工伤伤残补助金待遇标准:
(1)致残1――4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推出工作岗位,享受一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的,为24个月得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0个月;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90%;二级伤残的,为85%;三级伤残的,为80%;四级伤残的,为75%;工伤人员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致残5――6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一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缴费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保留与用人单位的老公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3)致残7――10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下待遇:1。
从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个月本人缴纳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 生活护理待遇是对工伤职工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长期不能自理、需要别人的护理所给予的一种补偿。工伤职工伤残达到一至三级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依赖的,应当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
生活护理费标准是按照生活不能自理的程度分为三档确定,与本人对社会贡献、收入的高低因素无关。从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出发,护理费待遇的计发基数是按照统筹地区的职工平均工资,而不是伤残职工本人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安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不能部分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为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
(1)制度的覆盖范围。
即明确上海哪些就业人员纳入这一制度的保障范围。
(2)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失业保险基金有五种来源,主要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财政补贴等。
(3)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5、按照《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4)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水平。
(5)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时间。
(6)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7)失业保险金的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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