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休息的情况?(法律求助)
根据国务院第174号令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从1995年5月1日起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按照上述规定,企事业单位普遍实行的是8小时/日,40小时/周,167。4小时/月工作制(即20。92工作日),任何超过的工作时间都视为加班,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因此,你们公司应根据你们的工作性质确定你们实行的工作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执行。很明显你们公司现在的做法...全部
根据国务院第174号令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从1995年5月1日起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按照上述规定,企事业单位普遍实行的是8小时/日,40小时/周,167。4小时/月工作制(即20。92工作日),任何超过的工作时间都视为加班,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因此,你们公司应根据你们的工作性质确定你们实行的工作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执行。很明显你们公司现在的做法是违法的,可以考虑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请求干预并查处;也可以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法,请求裁决公司依法向你们支付加班费及25%经济补偿金,以切实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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