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全家都是城市户口还能继承祖辈的宅基地吗?
宅基地不能 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 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为建设自住房屋使用的土地。在我国...全部
宅基地不能 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 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为建设自住房屋使用的土地。在我国广大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实行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使用制度。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归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
同时,我国农村宅基地还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农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基于身份关系,无偿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作为一种特殊物权。
因此,农村宅基地不能作为一般“财产”进行继承。另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紧密相关,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 现实生活中,随着升学、就业、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户口迁出的情况非常普遍,相应的,其宅基地使用权资格就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丧失而丧失。
再加上今后其父母的土地使用权也因他们的相继去世而丧失。因此,无论是户口迁出者本人还是其父母,都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最终应当将宅基地使用权返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