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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该 行 为 是 否 构 成 犯 罪 案例:周某于2005年3月6日携带妻子、儿、女到山上干活,将割下责任田后坎的草,堆放在田的中间,叫其未满十一周岁的儿子点火燃烧。先前燃烧的二丘田草均已烧毕,待其儿子点燃第三丘田田中间的杂草燃烧时,火势波及山林,引发森林火灾,烧毁森林面积170亩。
   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一、周某的行为构成失火罪;二、周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一 、持构成失火罪的理由是: 1、周某应当预见燃烧杂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而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能够避免,通过未成年人的行为引起森林火灾; 2、周某是未成年儿子的法定监护人,有法定的监护责任,也有义务负责看守焚烧杂草,而疏于看守才引发火灾; 3、点燃杂草焚烧,是出于周某的犯意,也就是说,明知让其儿子点燃杂草燃烧,可能引发森林火灾,而则于过于自信又疏忽大意,又没尽到看管焚烧杂草的义务,引发的森林火灾应当由周某负责。
   二、持无罪观点的理由是: 1、我国刑法规定的过失犯罪,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本案例中,我们可以从周某要将杂草搬到田中间燃烧的行为中,可以作出判断——周某已经预见燃烧杂草可能会发生森林火灾。
  周某是出于轻信能够避免,通过其儿的行为——点燃杂草燃烧,而引发的森林火灾。从总体上看,似乎周某的行为具备了过失犯罪所要求的一切要件。其实不然。特别要注意的是“通过其刚满十一周岁儿子的行为”。刑法规定应当是“自己的行为”,而本案例是通过其儿子的行为——点燃杂草,引发的火灾。
   2、我国刑法规定的过失犯罪,没有共同犯罪,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在同一种危害结果当中,如果有人是出于犯罪故意而又有人出于犯罪过失,也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原则分别定罪处罚,更不是共同犯罪。燃烧杂草是出于周某的故意,而引发森林火灾是出于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的结果,那么,其中“点火”的人——即周某的儿子是出于“故意”的行为!尽管周某儿子构不成犯罪主体资格,但其主观意志是出于故意点火!也就是说,对于本案引起森林火灾这一结果,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说,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是存在于两个独立的自然人之中,亦即意思出于周某,行为实施者则是其儿子。
  况且,对于引发的森林火灾,周某与其儿子应当都是出于过失。因此,不能以共同犯罪论,也不能以两人的共同故意——焚烧杂草,来确定共同犯罪。要不然并不是失火罪而是纵火罪!抑或是客观归罪! 3、我国刑法规定的过失犯罪,只有法律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如果以周某是其儿子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其监护人来承担的话,也只能是民事责任。
  刑法没有规定未成年人造成社会危害性的结果要受刑事追究,应由法定监护人来承担。比如,周某将毒药让儿子放入某人的饮料当中,其儿子已为之,也毒死了某人。这样的故意犯罪,才能给周某定罪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只能有刑法明确规定的才能定罪; 4、任何一种犯罪的构成,都需要有“客观行为”和“主观方面”内在联系,而这种联系又必需是刑法所规定的内在的、法律意义上符合犯罪构成理论的必然联系。
  本案例,尽管,周某让儿子点火,与引起森林火灾有着联系,但是这种联系不是刑事法律犯罪构成说的内在联系。也就是说,过失犯罪的不同的两个自然人的行为,如何在刑事法律意义上将其联系在一起,结合成为一个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内在的必然联系。如果将周某的焚烧杂草与其儿子点火联系在一起,无非可以确认一个故意——焚烧杂草。
  但是,引起森林火灾是两人都不希望的,那么,如何能将周某焚烧杂草的故意、周某儿子点火的行为与引起森林火灾的危害结果之间,以一种刑事法律逻辑联系起来呢?也就是说在过失犯罪的构成上,要将这三个要素有机的、符合法律的结合起来。一个完整的过失犯罪行为的构成,应该是没有中间环节——即周某儿子的点火行为,无非就是犯意的产生——指使或者教唆——实施——危害结果。
  这样的逻辑,就构成了故意犯罪而不是过失犯罪! 5、如果以有罪论的观点,也即周某有义务看守焚烧杂草,而他没有尽到防止火势蔓延的义务,从而引起了森林火灾,造成了森林被烧毁,也就是刑法理论上的渎职。如以渎职罪加以论处,那么,周某的犯罪主体资格就是一个突不破的障碍! 6、如果此案能构成犯罪,那么,我们可以假设一个案件:某甲家用计算机网络需要升级,让未成年的但在学校学过计算机基础课的儿子给安装某设备,结果其儿子安装错误,导致公用电信网络设施瘫痪,造成严重损失。
  问,某甲的行为构成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吗?显然是不构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该案例由: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詹强 2005年6 月6 日 整理 在幽默里提出是觉得这里人气旺! 呵呵,希望大家花上几分钟时间看一下下!。
  

全部回答

200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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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个适用法律不完善的案例, 其实两种说法都有道理。 就看当时怎么释法怎么判了。 参考: [ 失火 ] 一、概念及其构成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 一 )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从实践来看,本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两种情况。
  由于火的燃烧须依附于财物,没有财物的燃烧,火势就难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因此单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情况是罕见的。   ( 二 )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烟入睡引起火灾,取暖做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做饭不照看炉火,安装炉灶、烟囱不合防火规则,在森林中乱烧荒,或者架柴做饭、取暖,不注意防火,以致酿成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就构成失火罪。
    如果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 ; 或者在生产申违章作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火灾,则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火灾不是由于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构成失火罪。
  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仅有失火行为,末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不构成失火罪,而属一般失火行为。最后,上述严重后果必须是失火行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 ( 三 )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从事某种业务身份的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或从事业务过程中过失引起火灾,不构成失火罪。
   ( 四 )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 ; 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
    这里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对火灾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导致火灾的行为的心理态度。实践中有的案件行为人对导致火灾的行为是明知故犯的,如明知在特定区域内禁止吸烟却禁而不止等,但对火灾危害结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
  这种案件应定为失火罪。行为人对于火灾的发生,主观上具有犯罪的过失,是其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如果查明火灾是由于人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如雷击、地震等引起的火灾,则属于意外事故,不涉及犯罪问题。
   二、认定 ( 一 ) 失火罪与放火罪的界限 失火罪与放火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与火灾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  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 (1) 在客观方面,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
  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成立。 (2) 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3) 主体要件处罚年龄不同,放火罪年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即可构成 ; 失火罪年满 16 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 (4) 主观罪过形式不同 : 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
  这是两种犯罪性质的根本区别所在。 司法实践在认定这种案件中,有时会发生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罪的情况。  例如,某人在仓库吸烟无意中将未熄灭的火柴头扔到草堆上,当即起火。
  这时行为人本应奋力灭火以避免火灾的发生,而他却扬长而去,漠不关心,任火势蔓延,致酿成灾。这里行为人开始只是无意中将火柴头扔进草堆,并非故意制造火灾,本应认定为失火行为,但由于其先前的失火行为已经造成火灾的危险,行为人负有灭火、消除危险的义务。
    在其能够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明知不灭火可能造成火灾,却不予履行,听任火灾发生。这时行为人主观罪过已转化为间接故意,因而构成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放火罪,不应再以失火罪论处。 ( 二 ) 失火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分 这两种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都是过失 ; 从现象上看,都可能引发火灾,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但两者有明显区别 :(1) 犯罪主体不同。失火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 客观方面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必须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严重事故;而失火罪一般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  因此,对过失引起火灾的,应全面分析其犯罪构成要件各个方面的特点,根据行为人所触犯的相应刑法条文定罪量刑。
   ( 三 ) 失火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分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但区别在于 :()) 犯罪主体不同。失火罪是一般主体,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害物品的职工,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其他人员才可构成该罪的犯罪主体。
     (z ,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在客观方面也可能表现为引起火灾,但它是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易燃性物品时,由于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火灾 ; 失火罪则不限于此,而且一般是由于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
   ( 四 ) 失火罪与非罪的界限 按照法律规定,失火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区分失火罪与非罪的界限。  这类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处理时,首先要查明行为人的行为与失火事件的发生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要查明损失的大小。火灾的发生虽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但由于及时扑灭而没有产生危害后果,或者造成的损失轻微的,也不构成失火罪,可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或者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 五 ) 失火罪与自然火灾的界限 自然火灾,是由于地震、火山爆发、雷击、天旱等引起火灾,不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当然不构成犯罪。 三、处罚 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实践中,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失火犯罪的情况下,一般在法定的基本量刑档次内给行为人裁量刑罚。  也就是说,失火行为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
  但是,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前提下,综合考察分析犯罪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情况,如果情节较轻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  这是特殊的量刑幅度,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这种情况,如果综合考察分析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的情节,不属于情节较轻的,则只能在基本的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
  至于何为情节较轻,不能只看一个方面的情况,而应该综合分析主客观诸方面的情况,然后进行整体认定。这些情况主要包括 :(1) 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如是否属于已满 16 周岁末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等 ;(2) 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如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 ;(3) 犯罪客观方面的情况,如犯罪造成的具体损害情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侵犯的对象等。
     。

2005-07-04

68 0

构成 监管过失

2005-07-03

69 0

当然构成犯罪了,这完全可以预见可能造成的后果,而且现在到处都在宣传不要烧荒,他怎能不知?

2005-07-01

85 0

我认为构成犯罪。首先周某让其子点燃杂草就应当预见到失火的结果,但其放任。虽然周某不是放火行为的实际实施者,让其子实施构成教唆,当然构成失火罪。

2005-07-01

68 0

有罪,应该不严重吧

2005-06-17

70 0

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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