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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挂靠协议还是运输合同

我公司是物流公司,下面有几辆运输车是他们自己买了挂靠在我公司名下,然后帮我跑车,正常跑车的话每月我付跑车费给他们。之前一直没有签合同,但时间长了总是不行的,如果他的车撞了人又不肯赔钱,那我公司不是倒霉了吗?还有就是想用合同约束他们,因为有时他们自己车子的问题导致我的货没有及时送到,因为都是熟人,面子上过不去,所以跑车费也照付了,希望有个合同可以约束双方。不知道像我这种情况, 签挂靠协议还是运输合同,这个合同应该怎么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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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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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叫什么合同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合同的内容。 应该提醒你,这种“挂靠”的风险是非常大的,一旦这“挂靠”的车辆出了交通事故,你这“挂靠”单位就是是要承担法律上的车主的连带赔偿责任的,那一次都得几万到几十万,与你得到有蝇头小利比你就亏大了。
   这是法律规定的责任,不是你们的“协议”就可避免的,因为,在法律上,国家的法律规定的效力是绝对地大于单位或个人之间的协议的。   我觉得,你还是维持目前的没有合同状态好一些。
  如果有了这协议,到时恰好是给请求方提供的能够证明你是车主的最好的证据。不要为人做嫁啊。 我不赞同你去冒险,但你如果确实要签订这种合同,可以给你个样本参考—— 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书 甲方: 住所地: 负责人: 乙 方: 保证人: 甲、乙双方就乙方挂靠甲方从事出租车营运等有关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 如下一致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挂靠事项 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自购符合营运条件的车辆挂靠在甲方从事出租车客 运业务。乙方用于挂靠运营的车辆为 牌小汽车,发动机号码为 ,底盘号码为 。
  上述车辆挂靠经营手续,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乙方同意按扬州市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有关要求配置计价器、防护装置、车载电台、顶灯等车载附属设施,对车辆进行装饰,并承担相关费用,但上述车载附属设施中的计价器、电台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提供乙方经营出租车客运业务所需的营运证照,具体证照详见本协议书附件。  营运证、专段位车牌号等经营管理权属甲方享有,乙方在挂靠甲方经营过程中仅按约定享有使用权。
   二、挂靠期限 乙方挂靠甲方从事出租车客运业务的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根据乙方履约情形和本协议书约定条件,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书的履行。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书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未能达成新协议而在期限届满后 继续履行本协议书的,则双方的挂靠经营期限自本协议书约定期限届至之日起自动顺延一年。 因政府调控因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使甲方利益受到 较大损害的,除双方达成新的协议外,双方应及时办理终止协议履行的相关移交手续;未能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的,责任方应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调查费用等)。
     三、营运证件有偿使用费 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书时,乙方同意一次性向甲方缴纳挂靠经营期间的营运证件有偿使用费 元;在挂靠经营期间,不管乙方挂靠经营时间长短,乙方同意甲方不再退还乙方未使用年限部分的使用费。
   若因乙方违约而由甲方终止合同履行的,乙方除同意甲方有权不再退还未使用年限的有偿使用费外,还同意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若因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双方合同无法或不能履行的,乙方同意挂靠经营期间所缴纳的营运证件有偿使用费用甲方不再退还,由此引起的乙方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同意甲方享有本条款约定权利的同时,本协议书约定的甲方的其他权利不受任何影响。 四、规税费用的承担 甲、乙双方同意,在挂靠经营期限内,乙方每月应缴纳甲方挂靠经营管理费 用 元,其中:直接管理费用 元/月,电台服务费用 元/ 月,其他费用 元/月(以下统称管理费用)。
    乙方同意在本协议书签订之日即支付甲方挂靠经营管理费用 元,在当月的20日前预缴下一个月的挂靠经营管理费用。 乙方同意承担其在挂靠甲方经营期间,因从事出租车营运业务而发生的各 项规税费用;上述规税费用由甲方代收代缴,代为办理相关手续,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书时即缴纳已经或将要发生的各项规税费用,在当月的25日前将下次应缴纳的规税费用一次性交于甲方,由甲方按照乙方向甲方缴纳的数额向有关部门代缴。
    若因乙方原因致使无法及时缴纳有关规税费用的,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负责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全部损失及主张权利的费用。 甲方代乙方缴纳的有关规税费用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将上述变化通过车载电台或其他合理的方法通知乙方。
  但有关报纸或新闻媒体已经公布或传播的,应当视为乙方已经知晓。   五、车辆维护、电台及票据管理 乙方同意按有关规定和甲方制度对投入运营的车辆进行日常维护、维修保养、 例保等,并及时对营运车辆进行季检、年检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应按国家和甲方的有关规定使用车载电台,服从电台的调度。 乙方挂靠经营所需票据,由甲方统一办理,乙方应严格按照票据管理的有关 规定合理使用票据。  乙方使用票据产生的规税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预先支付给甲方统一代办。
   若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利益受损的,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六、投诉及事故处理 乙方挂靠经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的,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及相关部 门报告,甲方可协助乙方对事故进行处理,但甲方的实际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
     发生上述事故而产生的有关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行为而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挂靠经营期间,如乙方被客户投诉或因违法、违纪、违章被有关部门通报、 曝光或作其他处理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甲方和相关部门接受处理;若因此而损害甲方利益的,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
     七、保证金 乙方同意在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向甲方缴纳 元的保证金。乙方同意甲方保管保证金期间,保证金不计利息,由甲方在乙方无违约情形并在本协议书履行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一次性退还乙方;但本协议履行期限顺延的,甲方按上述条件返还保证金的期限亦顺延。
    乙方违约时,保证金视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 八、保证人及其连带保证 甲方同意乙方邀请 为其履行本协议书全部义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 证人愿意为乙方履行本协议书全部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限为二年,自乙方履行本协议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不受本协议书效力的影响。 保证人同意在本协议书约定的权利义务合法转让后,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九、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约定向乙方收取管理费用,对乙方的营运活动进行监督、检 查、管理。 2、甲方有权组织乙方进行业务、安全、政治的学习。   3、甲方有权对乙方营运车辆进行车容、性能、安全等方面的检查。
   4、甲方应按约定交付营运证照。 5、甲方应按约定履行代缴代办义务。 十、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获得挂靠经营的权利。 2、乙方应按约定缴纳风险抵押金。 3、乙方应按约定接受甲方的管理、检查、监督。
     4、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出租、出借营运证照。 5、乙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政策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独立承担违法、违纪、违章引起的相关责任。 十一、协议解除及违约责任 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 1、乙方逾期缴纳经营管理费用或甲方代缴规税费用的; 2、乙方被客户投诉受到处理的; 3、乙方有违反甲方规章制度行为的; 4、乙方有破坏甲方工作秩序、损害甲方声誉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5、乙方违反交通法规或其它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处理的; 6、乙方违反交通法规或其它法律、法规致使甲方被有关部门处理或媒体报 道曝光的; 7、乙方擅自聘请副驾驶或将车辆交由第三人营运的; 8、乙方擅自转让车辆或甲方提供的证照的; 9、乙方有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 10、乙方对甲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有暴力、胁迫等行为的; 11、乙方有违反本协议书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乙方有上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以通知形式直接终止本协议书的 履行,并同意甲方有权直接收回甲方提供的有关营运证照。同时,乙方同意其所挂靠经营的车辆,在甲方终止履行协议的通知到达乙方时,甲方可直接主张该车辆的所有权,并以扬州市有权机构的评估价格(评估费用应在车款中扣除)作为甲乙双方结算价格;但双方同意抵押权人的利益不受影响,甲方在抵押权人利益(抵押权人在车辆评估价值中优先受偿)实现后,享有完整的所有权。
    车辆变更过程中应缴纳的有关规税费用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承担。 甲方解除协议或终止履行协议的通知到达乙方时即对乙方产生约束力,乙方应当按照上述约定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在上述条件成就时,若乙方收到甲方解除或终止协议履行通知三日内不向甲方交付有关证照和挂靠经营车辆的,乙方同意甲方可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或直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可得利益、甲方律师的代理费用等。 十二、其它约定 1、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甲、乙双方的移交手续为本协议的附件,属于本 协议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约束力。
     2、挂靠经营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让、转借、转租等,; 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甲方主体发生变更,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甲方权利、 义务由其受让人享有和承担。
   2、乙方挂靠甲方经营期间,若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的,保险公司理赠 的保险费用应当直接转入甲方帐户,该款项应当首先保障对受害人的合法赔偿,剩余的受益在乙方不欠甲方有关费用时退还乙方。
     3、乙方挂靠甲方经营期间,车辆发生灭失、毁损等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4、保证人同意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 对保证人强制执行。
   5、乙方挂靠经营期间,发生甲方合并、兼并、归并等事由的,视为不可力 力,与本协议书有关的甲方的权利义务,由甲方的权利义务承受者享有和承担;如乙方不愿继续履行的,也可由双方按照本协议书中有关不可抗力条款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6、本协议书签订前,甲、乙双方及保证人对本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及其含义 都已准确理解,自愿签订并愿意完全按照约定条款履行本协议书。 十三、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方所 在地法院管辖。
     十四、本协议书经双方及保证人签字或盖章后成立,经扬州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十五、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保证人及公证处各执一份。
     甲 方: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年 月 日 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年 月 日 。

2009-08-05

合同名称没关系,就叫车辆挂靠合同也可以.要详细的约定权利义务,明确双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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