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如何表述?货送到阳太公司
为提高诉讼效率,防止当事人拖延诉讼,保证司法公正,消除《民事诉讼法》采用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所带来的诸多弊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设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 《证据规定》第33条第2、3款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该条规定了由当事人协商和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两种形式。 从中可以看出,无论是由当事人协商举证期限,还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举证期限都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届满,而不是在开庭审理中或开庭审理后届满...全部
为提高诉讼效率,防止当事人拖延诉讼,保证司法公正,消除《民事诉讼法》采用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所带来的诸多弊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设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
《证据规定》第33条第2、3款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该条规定了由当事人协商和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两种形式。
从中可以看出,无论是由当事人协商举证期限,还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举证期限都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届满,而不是在开庭审理中或开庭审理后届满。在实践中,无论是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举证期限也都在开庭审理前届满,几乎无一例是在开庭审理中或开庭审理后举证期限方才届满的。
否则,该项制度的设立将毫无意义。
举证期限是我国民事诉讼一项新的制度,若使该制度得以正常运转,需各项制度相互配套。同理,为克服我国《民事诉讼法》采用的诉讼请求随时提出主义,给对方造成无法对该请求进行答辩和举证,在审判实践中造成诉讼拖延、诉讼效率低下等弊端。
《证据规定》规定了诉讼请求期限制度。《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根据《证据规定》第33条第2、3款对举证期限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自然也是在开庭审理前提出,而不是在开庭审理中或开庭审理后提出了。
该款虽不向本条第1款规定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那样有明确的法律后果,但从该款中使用的模态词“应当”来看,应是强行性规范,当事人若违反该强行性规范,得到的便是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即举证期限届满后,是不允许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除非有本解释第35条规定的例外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至第128规定了开庭审理程序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三个重要阶段。其中第124条至126条是对开庭审理程序中的法庭调查阶段作出的专门规定。其第126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倒不是《民诉意见》第156条将《民事诉讼法》第126条解释为是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可以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而是从《民事诉讼法》的体系上便可得知是在开庭审理程序中的法庭调查阶段可以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意见》的规定,在开庭审理程序中的法庭调查阶段,即法庭辩论结束前是允许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由此便出现了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基本法律与最高审判机关制定的司法解释不一致的情况,即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其效力孰高孰低,自不待言。
有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证据规定》虽具有积极意义,但《证据规定》不可突破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笔者认为,因《民事诉讼法》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制定的,十多年来,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不断深入,民事诉讼学术研究取得了巨大成果,因成文法相对稳定性和滞后性的特点,无法将改革和新的学术成果及时地吸收。
其采用的诉讼请求随时提出主义,已远远落后于现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步伐,不能保证双方当事人平等的参与诉讼,在诉讼中获得充分机会来陈述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反攻对方主张,进行辩论,竭力促使法院作出利于自己的裁判。
按照民事诉讼规律,应当把诉讼请求、争议焦点和证据固定以后,案件才能开庭审理,开庭的重点就是质证和辩论。因此,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就会影响开庭的效果,降低诉讼效率,这显然不符合《证据规定》设立举证时限的初衷。
据此,只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先固定诉讼请求,才能够确保双方都有充分的时间进行攻击和防御准备,体现了平等参与原则的要求。针对《证据规定》已经对现行《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要补充和较大变动,但诉讼请求时限制度毕竟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内容,且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巨至,应由法律加以规定,否则会造成法制的不统一和法律适用的随意性,以及法律效力的削弱与分解。
据此,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尽早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以消除法律与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的矛盾,以适应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巩固民事诉讼证据改革已取得的成果。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