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媳妇产假期间媳妇公司从济南搬到
女职工在产期享受什么待遇?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女职工在产期应享受的待遇是:
①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②女职工分娩时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疗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③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全部
女职工在产期享受什么待遇?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女职工在产期应享受的待遇是:
①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②女职工分娩时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疗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③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在哺乳期有何保护?
哺乳期指女职工生产后,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期间。这期间是法定给予女职工进行哺乳的时间,不以女职工是以母乳给予婴儿哺乳而有所异同。
国家对女职工在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做了明确规定。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如有实际困难,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期间,发给不低于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40%的生活费,生活费最低不低于本市规定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的90%。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规定了对女职工哺乳期的保健内容:
①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倡4个月内纯母乳喂养。
②对有未满1周岁的女工,应保证其授乳时间。
③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④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
加点。
⑤有哺乳婴儿5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室。
⑥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所指出的作业。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企业能否与期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29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⑴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⑵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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