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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可否用于违法生育的鉴定

我是计划生育工作者,有这样的现象,有的人违法生育了,却不承认孩子是他的,不交回独生子女证,还堂皇地享受独生子女待遇,苦于没有证据,拿他没办法,群众很生气,问,可否通过亲子鉴定来证明这一切,是否有法律依据?或者通过什么途径达到做亲子鉴定的合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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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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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亲子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目前仅有的是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有所涉及:“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其子女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 该批复中无疑体现了亲子鉴定程序的启动以人民法院为主,当事人为辅的精神。即: 首先,亲子鉴定的启动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前提;其次,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可启动亲子鉴定程序,但不是必然启动,须经法院准许; 再次,特殊情况(对方不愿配合或子女已满三周岁等)应从严掌握,原则上不宜启动亲子鉴定程序。
    但实践中,由于鉴定结论是我国七种法定证据之一,属于当事人的举证范围,为保障当事人的举证权,由当事人自行启动的亲子鉴定程序日益增多。今后的改革趋势是亲子鉴定程序启动权应以当事人为主,人民法院为辅。
   另一个可参考的是,上海市高院在《民事法律适用问答》中对亲子关系认定或否认涉及亲子鉴定问题的相关规定也应作为启动亲子鉴定程序的一般原则。  即要充分考虑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稳定,有利于社会发展;亲子鉴定应当以当事人自愿鉴定为原则,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
   因此,亲子鉴定的实施必须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有利于子女的最佳利益是其必要性的体现。而正当性,是指当事人在请求进行亲子鉴定时已具有推论亲子关系存在或否定亲子关系的重大证据。  如果对亲子鉴定的适用过于宽松,容易造成亲子关系诉讼的泛滥,使当事人或第三人动辄面临亲子鉴定的要求。
   从以上的情形看,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可以向法院请求启动亲子鉴定程序,但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出发,法院会相当地慎重的。 另外,可以换个角度解决他不承认这孩子是他的以规避计划生育法律的问题。  如果这孩子不是他的,可以考虑他非法收养问题,他已经有一个孩子是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的,也是要处罚的。
  

2008-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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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计划生育工作者,有这样的现象,有的人违法生育了,却不承认孩子是他的,不交回独生子女证,还堂皇地享受独生子女待遇,苦于没有证据,拿他没办法,群众很生气, 问,可否通过亲子鉴定来证明这一切,是否有法律依据? ···可以申请 DNA 亲子鉴定。
  法律依据就是关于证据的规定,真有才能证据证明法律事实的存在。   或者通过什么途径达到做亲子鉴定的合法程序 ···应当谁主张谁申请。 既然是计划生育部门有疑义就应当计划生育部门申请鉴定,但,费用由鉴定结果错的一份承担。
  如果计划生育部门正确,费用由被鉴定方承担,反之亦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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