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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土地可以列入土地储备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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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27

261 0

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2008-06-27

269 0

    可以列入土地储备的范围 (一)可以纳入收购储备的土地 主要包括:收回的国有土地,可以收购的国有土地,在企业改制、旧城改造、污染企业外迁、城镇规划调整中可置换的土地,征用的集体土地和政府代征的土地。
   (二)不予进行收购储备的土地 主要包括: ① 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对符合城镇规划和转让条件且不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的土地; ②对于符合城镇建设规划要求,因转让地上建筑物而发生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且转让后不再进行开发改造的存量建设用地; ③人民法院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调解书或判决书,要求协助处置土地资产清偿债务,且债务大于土地资产的; ④ 擅自改变用途,违法用地已建成地上建筑物,根据处罚情况,责令其办理用地手续的; ⑤ 企业改革中不改变原用地性质的且用于生产经营的; ⑥ 工业、企业利用原划拨土地扩大并生产或改变用于生产经营的; ⑦ 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城镇规划用途,用于工业、企业的; 国家规定的新增划拨用地、政府指定的特殊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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