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条款能否列几个仲裁地?甲、乙
这是可以的。
在我国原有的经济合同仲裁、房地产仲裁中,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仅存在,而且限制严格。如经济合同仲裁中,地域管辖规定:由“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订地”,或者“被诉人所在地及查处机关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辖。 但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并于当日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取消了管辖规定。请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所以,向哪个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由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协商选定,仲裁不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选定仲裁委员会不再受管辖限制是仲裁自愿原则的进...全部
这是可以的。
在我国原有的经济合同仲裁、房地产仲裁中,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仅存在,而且限制严格。如经济合同仲裁中,地域管辖规定:由“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订地”,或者“被诉人所在地及查处机关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辖。
但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并于当日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取消了管辖规定。请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所以,向哪个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由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协商选定,仲裁不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选定仲裁委员会不再受管辖限制是仲裁自愿原则的进一步体现。
就国内仲裁而言,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他们所共同信任并且对纠纷处理较为方便的国内仲裁委员会处理他们之间的争议,不因争议标的额的大小、案件的复杂程序、影响大小而受到级别管辖的限制,也不因当事人住所地、纠纷发生地等而受到地域管辖的限制。
回答完毕。谢谢。
补充:这里出现完全不同的答案,你可以在网上搜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不要被误导。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