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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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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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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程序,是立案阶段各种诉讼活动的程式、次序和形式。立案程序主要包括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材料的审查和审查后的处理。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然后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对口头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应当仔细地询问和讯问,并将内容写成笔录,经宣读或者交本人阅读后,若有意见,应当允许更正,若认为无误后,让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要求他们实事求是,忠于事实,忠于法律,但是,诬告不同于错告。
  因为诬告是行为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无中生有地控告他人犯罪的行为;错告,则是行为人由于认识上的错误而致使所告之事与事实有出入。  两者的性质截然不同,前者属于故意行为,对此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后者应当向他讲明情况,让其接受教训,而不应追究法律责任。
   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免遭打击报复,确保其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为他们保守秘密。   但是,在审判阶段则不受此规定的限制,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否则,其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遇有此种情况,应当向他们说明理由,要求其出庭作证或者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内容。‌ 司法实践中,对匿名举报应当进行具体分析:一方面,因为控告人人害怕打击报复而匿名举报,其内容很可能是真实的,且有证据意义;另一方面,又可能是出于诬告陷害之目的,或为了转移司法人员的视线而搞假材料进行匿名举报,因此,对匿名举报的材料在查证以前,只能作为立案材料来源线索,而不能作为立案的根据。
    ‌   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为了做好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工作,一般采取下列步骤和方法:   (一)事实审查。  审查事实,首先要审查有无事件发生,然后审查已经发生的事件是否属于犯罪案件。如果属于犯罪案件,还要审查对行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   (二)证据或证据线索审查。通常的做法有: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自首人进行询问或讯问;向有关的单位或组织调阅与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有关的证据材料;必要时委托有关单位或组织对某些问题代为调查;对特殊案件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必要的专门调查措施;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进行审查,认为证据不充分的,告知自诉人提出补充证据,在立案前法院一般不再进行调查。
     在立案阶段所进行的调查,其目的在于了解与犯罪有关的事实情况,应当限定在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内进行,能扩大范围。   三、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
    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最后,由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还要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 (二)决定不立案并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  对于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  ‌ 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立案条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门给予一定处分的,应当将报案、控告或举报材料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控告。 。

2008-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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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程序介绍 民事、经济案件起诉提示 一、起诉的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二、起诉时必须提交的材料 (一)起诉状 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应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如:一个被告交两份)。 (二)身份证明 1.原告系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 2.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代表人代为起诉的,除提交上述身份证明外,还必须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证据材料 与案件有关的票据、信函、文件、证书、证明、合同、鉴定结论、借据、字据等。必须出示证据原件,同时提交证据复印件。 (四)立案审批表 三、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由当事人按有关标准交纳。
   返 回 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起诉提示 一、起诉的条件 (一)刑事自诉 1.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 2.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自诉人必须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用以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必要的证据。
     (二)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 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6.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提起刑事案件时起到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
     二、自诉人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 诉讼状应记明: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原籍、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应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如:一个被告交两份)。 2.身份证明 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3.对被告人提起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的自诉人须提交伤情法医鉴定书。
   返 回 行政(附带民事)案件 起诉提示 一、行政诉讼起诉的一般条件: (一)行政诉讼起诉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1.必须以行政案件的成立为前提。 2.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受到物质损失或者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违法行为与物质损失或承担赔偿义务之间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4.原告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联系,两项诉讼都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   二、行政诉讼起诉的程序要件: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 (一)直接起诉的诉讼时效 1.一般诉讼时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诉讼时效 单行法律。法规对直接起诉案件有特别规定的,诉讼时效按特别规定(15日;30日或1个月)。   (二)不服复议决定的诉讼时效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特殊诉讼时效 法律、法规对不服复议提起诉讼的期限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处理。
    (5日;30日;3个月。) 四、行政诉讼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行政诉讼状 诉讼状应记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详细联系方式;应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如:一个被告交两份); 2.原告的身份证明(应提交复印件); 3.立案审批表。
     五、交纳案件受理费 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100元。 返 回 执行案件申请提示 一、执行案件的申请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来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执行案件的申请期限 1.民事案件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人是公民的为一年,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2.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期限为三个月。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3.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
   4.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申请执行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详细住所;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营状况及生活状况;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明;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代码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 5.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6.其他应当提交的证件或文件。 7.立案审批表。 四、执行费用的缴纳 按有关标准交纳执行费用。
   返 回 案件立案、审理、执行期限告之 立案期限 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刑事案件审理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民事案件审理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行政案件审理期限 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执行案件执行期限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即时执行。 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当在判决。  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超过六个月。 (敬请广大公民对我院案件审理工作进行监督。
  ) 返 回 离婚案件起诉提示 一、起诉的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提起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起诉状 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详细联系万法;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应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如:一个被告交两份)。 (二)结婚证 必须出示原件,并提交结婚证复印件。遗失结婚证的,必须由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情况证明。 (三)身份证 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四)立案审批表 (五)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的,需提供下落不明一方所在地派出所、居委会或者下落不明者单位出具的该人下落不明的证明。   三、交纳案件受理费 每件交纳五十元。
  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返 回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起诉提示 一、起诉的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由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起诉状 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联系方式(电话。
    传呼、手机等);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应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如:一个被告交两份)。 (二)身份证 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三)事故责任认定书,交警部门出具的调解终结书及 其他证据材料。   必须出示证据原件,同时提交证据复印件。 (四)立案审批表 三、交纳案件受理费 按有关标准缴纳案件受理费。
   返 回 劳动争议案件起诉提示 一、起诉的条件 (一)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须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
   (三)当事人诉至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必须符合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 (四)属于本院管辖。 二、起诉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起诉状 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联系方式(电话、传呼、手机等);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应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如:一个被告交两份)。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必须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身份证 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四)立案审批表 三、交纳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按有关规定交纳。   返 回 公示催告程序申请提示 一、申请公示催告条件 1.提起公示催告的票据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2.提起公示催告申请的理由必须是因为可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 3.有权提起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必须是最后持有可背书转让的票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必须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5.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二、起诉时必须提交的材料 (一)公示催告申请 申请应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名称、地址等; 2.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及号码; 3.票据的来源,即写明申请人是处于发票人的地位,亦或受款人地位,还是被背书人的地位; 4.票据的主要内容,即票据载明的权利义务内容; 5.申请的事实理由,即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原因、时间、地点等。
     (二)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必须出示原件,同时提交复印件)。 (三)立案审批表 三、申请费的交纳 申请公示催告,按有关标准交纳申请费100元。
   立案程序介绍 u 民事、经济案件起诉提示 u 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u 行政(附带民事)案件 u 执行案件申请提示 u 案件立案、审理、执行期限告之 u 离婚案件起诉提示 u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u 劳动争议案件起诉提示 u 公示催告程序申请提示 u 诉前保全申请提示 u 支付令案件申请提示 民事、经济案件起诉提示 一、起诉的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二、起诉时必须提交的材料 (一)起诉状 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应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如:一个被告交两份)。 (二)身份证明 1.原告系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 2.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代表人代为起诉的,除提交上述身份证明外,还必须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证据材料 与案件有关的票据、信函、文件、证书、证明、合同、鉴定结论、借据、字据等。必须出示证据原件,同时提交证据复印件。 (四)立案审批表 三、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由当事人按有关标准交纳。
   返 回 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起诉提示 一、起诉的条件 (一)刑事自诉 1.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 2.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自诉人必须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用以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必要的证据。
     (二)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 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6.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提起刑事案件时起到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
     二、自诉人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 诉讼状应记明: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原籍、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应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如:一个被告交两份)。 2.身份证明 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3.对被告人提起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的自诉人须提交伤情法医鉴定书。
   返 回 行政(附带民事)案件 起诉提示 一、行政诉讼起诉的一般条件: (一)行政诉讼起诉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1.必须以行政案件的成立为前提。 2.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受到物质损失或者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违法行为与物质损失或承担赔偿义务之间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4.原告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联系,两项诉讼都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   二、行政诉讼起诉的程序要件: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 (一)直接起诉的诉讼时效 1.一般诉讼时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诉讼时效 单行法律。法规对直接起诉案件有特别规定的,诉讼时效按特别规定(15日;30日或1个月)。   (二)不服复议决定的诉讼时效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特殊诉讼时效 法律、法规对不服复议提起诉讼的期限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处理。
    (5日;30日;3个月。) 四、行政诉讼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行政诉讼状 诉讼状应记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详细联系方式;应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如:一个被告交两份); 2.原告的身份证明(应提交复印件); 3.立案审批表。
     五、交纳案件受理费 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100元。 返 回 执行案件申请提示 一、执行案件的申请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来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执行案件的申请期限 1.民事案件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人是公民的为一年,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2.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期限为三个月。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3.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
   4.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申请执行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详细住所;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营状况及生活状况;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明;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代码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 5.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6.其他应当提交的证件或文件。 7.立案审批表。 四、执行费用的缴纳 按有关标准交纳执行费用。
   返 回 案件立案、审理、执行期限告之 立案期限 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刑事案件审理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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