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社会法?劳动法是不是属于
社会法是伴随着国家力图通过干预私人经济以解决市场化和工业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应对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需求,而在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进程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第三法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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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从其内容扩张的角度看,其发展过程大致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即工厂法阶段……第二阶段即社会保障法阶段……第三阶段即经济法阶段……第四阶段即环境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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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对社会法的界定有多种说法。 其要者有:(1)部门法视角上的解释……;(2)法律演进意义上的解释……;(3)法律体系分类上的解释……。
笔者认为对社会法的界定,如果着眼于法律体系上的分类、法律功能上的分工和探求法律演进的轨迹,并凸显法的...全部
社会法是伴随着国家力图通过干预私人经济以解决市场化和工业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应对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需求,而在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进程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第三法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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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从其内容扩张的角度看,其发展过程大致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即工厂法阶段……第二阶段即社会保障法阶段……第三阶段即经济法阶段……第四阶段即环境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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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对社会法的界定有多种说法。
其要者有:(1)部门法视角上的解释……;(2)法律演进意义上的解释……;(3)法律体系分类上的解释……。
笔者认为对社会法的界定,如果着眼于法律体系上的分类、法律功能上的分工和探求法律演进的轨迹,并凸显法的“回应性”,应当采纳第三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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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延上,最广义的社会法,即国家为解决各种社会问题而制定的有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特点的第三法域,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经济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科学技术法、教育法、文化法、卫生法、住宅法、公共事业法、农业法等。
狭义的社会法,指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如我国立法机关所设计的法律体系中的“社会法”。
(王全兴著:《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至于社会法,规律为社会人的那些人们的意思关系,即将人视为较高的全部——即社会的团体之一部加以规律,又把团体本身视为更高的团体的结合之一部而加以规律。
社会法是以上下关系为基础而从“主体的拘束”出发的。
(基尔克的“社会说”理论,转引自美浓部达吉著:《公法与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1页。)
社会保障制度不但涉及个人权益也关系集体利益,社会法即关于该制度之法律规范体系。
本文所谓之社会法有别于范围广泛之社会立法,既非公法域私法以外所有第三法领域,也不包含全部之劳动法,仅限于与劳工福利、社会福利、社会保障或社会安全制度相关之法律规范。
(郝凤鸣著:《社会法之性质及其于法体系中之地位》,载我国台湾地区中正大学法学集刊第十期)
社会法在广义上是调整在各种社会问题的发生和解决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这种意义上,人们都把社会法理解为反映社会政策目标的法。
社会法的体系因对社会法的理解之广狭有别而有所不同。广义的社会法体系是与社会事业政策体系相对应的,一般包括社会保障法、劳动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卫生法、住宅法等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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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社会法观点认为,社会法就是社会保障法,其核心部分是社会保险法;也有人把它同社会支付法视同一体,认为社会法在原则上属于公法范畴,而劳动法、住宅法、消费者保护法等,尽管它们也旨在向弱者提供社会保护,但由于它们具有支付平等这一典型的私法性质,因而它们在根本上不属于社会法。
(张守文著:《社会法论略》,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6期。)
目前,社会法外延的学说中有大社会法说,即社会法乃公法与私法之外带有公私法属性的法律,这一学术观点,是将社会法定义为“三元结构”中其中一元,即带有公私法属性的法律即为社会法……还有一种大社会法学术观点,就是将经济法与社会法混于一体,经济法也属于社会法……中社会法说,该学术观点认为,社会法是调整维护自然人基本权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其法律调整方法兼具公力和私力色彩,上述同类性法律规范的总称可以认定为社会法……小社会法说,即,社会法即社会保障法,也就是社会安全法,这一观点可以认定为“狭义的社会法,通常是专指社会保障法。
”
(郑尚元著:《社会法的定位和未来》,在《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
我们可以大体将社会法调整对象归纳为社会保障关系、弱势群体保护社会关系和公益事业举办社会关系和教育权利保障社会关系。
这种新质社会关系既不能由民法来调整,也不能由经济法来调整,更不能由行政法来调整。
(郑尚元著:《社会法的存在与社会法理论探索》,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3期。)
笔者认为,将社会法看作是一个法域更为合理,从社会法产生以来,关于社会法涵盖的内容就未有定论,各国大多将其看作是公法与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这样有助于法学的分类和探求法的发展轨迹。
至于社会法应当作狭义的、中义的还是广义的理解,亦即社会法是指社会保障法,抑或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还是前两者外还包括环境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笔者认为,前一种理解过于狭窄,忽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联系,而后一种理解又过于宽泛,容易模糊社会法和经济法的区别和界限,因此,应当将社会法定位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林嘉著:《论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法本质——兼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载《法学家》2002年第1期。)
简要评述:
关于“社会法”的研究近年无疑是法学界的一大热门。
什么是社会法、社会法的体系如何、社会法在整个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与经济法、环境法等法律部门关系如何)等等问题,学者给出了许多不同的观点。大致归纳,可以分为大中小三种看法。这些代表性的看法在上述的概念中已经有了一定的显现,具体的考察还需要进一步参考相关文章。
在社会法的研究中,还有一个问题是值得引起注意的:我国建国后的法学理论建立过程中,法理学中引进了“法律部门”这样一个概念,随后产生的事实就是无论什么法律,都希望能够为自己争得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地位。
先且不怀疑法律部门概念作用的局限性,但“独立法律部门”的光环的确吸引了众多学者的研究精力,经济法的发展就经历了这样一个痛苦的过程。
在现今社会法的发展过程中,必要的学术争议的需要的,但也希望不要太执着于概念的思辨,社会法本意中就包含了对社会中弱者的救济,若学者只顾完美自己的法学体系,不现实的解决相关问题,再多的努力也将付为东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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