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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其中“逾期不支付的”是指有加班费没有按时发,还是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某日前支付,但用工单位不按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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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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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支付的”以加班费为例,这里的"逾期" 其意思是指有加班费没有按时发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超过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的那个"限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008-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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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逾期不支付的”是指有加班费没有按时发。按法律规定,工资应该当月支付,即到月底结算工资后,必须在下个月的(当月)内支付,超过“当月”而没有支付的,依法即可视为“逾期不支付”。 建议你可依法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相关待遇。但这可能花费你相当的时间和精力,希望你慎重考虑。

2008-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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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应该当月支付,即到月底结算工资后,应该在下个月的“当月”内支付,超过“当月”而没有支付的,即为“逾期不支付”。 此时员工可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讨取工资,劳动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应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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