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油烟达标排放不承担侵权责任吗?
在环境事故中,加害人,侵权人或以行为不违法,或已承担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为抗辩理由,拒绝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几乎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就涉及到对民事责任承担的定位及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归责的适用条件等问题。
关于民事责任承担的定位,我国虽没有明确定位民事责任优先这一规则,但从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刑法)的有关规定来分析,民事责任应在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时予以一并裁决,或优先执行。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是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全部
在环境事故中,加害人,侵权人或以行为不违法,或已承担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为抗辩理由,拒绝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几乎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就涉及到对民事责任承担的定位及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归责的适用条件等问题。
关于民事责任承担的定位,我国虽没有明确定位民事责任优先这一规则,但从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刑法)的有关规定来分析,民事责任应在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时予以一并裁决,或优先执行。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是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优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这说明,加害人、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具有刑事责任不能替代的独立性,在位序上具有优先执行的效力。
行政责任虽未有此明确规定,但依据法治中私权优先的基本精神,也应确立受害人的环境权获得法律优先的尊重和充分保障。因此,餐厅以已承担排污费为由拒绝承担对杨蓉的民事赔偿责任,实则是否定民事责任本身的独立性和优先性地位,其理由明显不能成立。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第1款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1年10月10日《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函)([91)环法函字第104号)明确指出: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和其他有关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承担污染损害的条件,就是排污单位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并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遭受损害。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