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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和认购书中定金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呢?

商品房认购书和认购书中定金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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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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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认购书已经约定双方在将来约定的期限内应继续洽谈买卖合同的详细条款,可见,认购书在一定范围内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定了双方应在期限到来后,均有义务再进一步做出约定的行为。
  因此,认购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其本质是一个预约性质的合同,而洽谈后订立的合同则应视为本合同。  同时,由于认购书的效力不依赖于以后的购房合同,因此,认购书又是一种独立的合同,不是购房合同的从合同。
  另外,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认购书也可以视为购房合同。   关于认购书中定金性质的认定,由于定金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而成立,但是这种债务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债务,而只是双方去洽谈房屋买卖合同的这样一种债务。
    因此,认购书所约定的定金并非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而是商品房准买受人履行洽谈订立买卖合同义务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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