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的食品、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应负哪些责任?
目前,我们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在本法出台之前,市场上存在着大量带有欺骗性质的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它们有些内容不实,有些故意夸大其在药品方面的功效,造成了一些百姓在食用之后反映并没有享受到其声称的保健功效,甚至受到意外的伤害。 这些生产企业或个人的这种不恰当的、甚至违法的行为不仅仅欺骗了广大消费者,而且给我国的食品行业的信誉以及政府部门的监管工作造成了很大负面效应和困扰。为此,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为了净化我国食品市场的不良风气,同时保证我国...全部
目前,我们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在本法出台之前,市场上存在着大量带有欺骗性质的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它们有些内容不实,有些故意夸大其在药品方面的功效,造成了一些百姓在食用之后反映并没有享受到其声称的保健功效,甚至受到意外的伤害。
这些生产企业或个人的这种不恰当的、甚至违法的行为不仅仅欺骗了广大消费者,而且给我国的食品行业的信誉以及政府部门的监管工作造成了很大负面效应和困扰。为此,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为了净化我国食品市场的不良风气,同时保证我国的保健品市场相对于药品市场有严格的区分,不至于使二者的产品标准存在某些交叉,《食品安全法》就该项情况进行了特别规定,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案例】“红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核桃、红枣、自来水为原料生产出“红润口服液”饮料,在其饮料外包装上标明其产品有“治疗长期血糖低、贫血”等药用方面的保健功效以吸引广大消费者来购买。一些长期食用该产品的消费者确实摆脱了低血糖、贫血等症状。
但是该企业不久便接到了当地质量监督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警告,责令其改变广告形式,删除广告中的药用功效部分内容。该企业认为其不存在坑害消费者的行为,因而没有听从上述部门的警告,继续大量生产该食品。
数日之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罚款十五万元的处罚。分析上面的例子,即使该企业生产的饮料确实能有广告中说的那样神奇的药用功效,这种广告也是违法的。因为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的食品标签中不能有涉及疾病防治、治疗功能等药用方面的内容。
如果某些企业或者个人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那么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国家的质量监督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权依据本法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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