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法律

物业公司应否赔偿?

轿车被盗,物业公司应否赔偿?

全部回答

2017-07-08

0 0
    2010年1月张某入住某小区,并按规定每季度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占地费600元。2010年5月的一天早上,张某上班取车时发现停放在固定车位处的轿车被盗,于是向物业公司反映并报案,但公安机关侦查后未查出犯罪嫌疑人。
  后来,张某以物业公司未尽到保管义务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以双方未签订保管合同为由拒绝。那么,物业收了停车费是否构成保管关系呢?律师说法张某不能以保管合同关系向物业公司主张赔偿权。
  根据《合同法》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也就是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还需有交付保管物并返还的行为。  因此,张某交纳停车占地费并不能默认为物业公司负有保管义务,而以此追究物业公司的保管合同责任。
  当然,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实施管理者,应当负责小区的安全工作,但其却在小区的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导致张某的车丢失,理应根据其职责适当予以赔偿。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法律
法律
民事
离婚
刑事
经济
遗产
工伤
公司法
诈骗
其它
拆迁
个税
股权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