迩***
2019-01-03 11:04:01
尸检记录和诊断报告既是科学资料又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记 述的内容必须客观、准确和完全,文字的表述必须明确。
记录内容除死者的自然情况(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 业等)和送检单位、死亡和剖检的日期与时间以外,主要包括以 下五方面。
(1)临床资料:包括简要临床病史、体征、治疗经过、死亡 情况,临床实验室检验、影像学诊断及其他仪...[展开]
尸检记录和诊断报告既是科学资料又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记 述的内容必须客观、准确和完全,文字的表述必须明确。
记录内容除死者的自然情况(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 业等)和送检单位、死亡和剖检的日期与时间以外,主要包括以 下五方面。
(1)临床资料:包括简要临床病史、体征、治疗经过、死亡 情况,临床实验室检验、影像学诊断及其他仪器检查结果,曾经 有过的病理诊断及病理号,临床诊断等。 这些南容直接填写在尸 检申请书上即可。
(2)肉眼检查所见:可按剖检顺序记录,洋表、头颈部、胸 腹壁、腹腔、胸腔、心包、纵隔、心脏和大血管、肺和气管支气 管等各系统器官/
(3)显微镜检查所见:可按肉眼检查顺序排列各器官,记录 组织学和细胞学的所见。
如另有微生物学检验、毒物分析等结 果,记在显微镜检查之后。
(4)病理诊断:应包括:①主要疾病,即与死亡直接有关的 原发疾病;②继发疾病,即与主要疾病有密切内在联系的疾病; 继发疾病也可能是死因,例如心肌梗死继发于冠状动脉粥样硬 化,与死亡直接有关;③伴发疾病,在病因和发病机制上与主要 疾病无联系的疾病,如死于肺癌者同时有动脉粥样硬化。
诊断时 按先主后次排列各疾病。病理诊断要用规范的疾病或病变名称, 简明扼要;不能用形态描述(例如肺实变、虎斑心等)作为病理 诊断。病理诊断又必须按尸检者所能查到的病变为基础,某些疾 病或病理过程以功能性异常为主而在肉眼和显微镜下无特征性病 变可见的,不能列入病理诊断,只能在讨论中结合临床表现作分 析推论,例如休克、癫痫、过敏、动脉痉挛等。
(5)小结和讨论:其内容包括:①总结尸检主要所见,亦即 病理诊断的主要依据;②死因结论,如死因不能完全确定的,可 作分析和推论;③临床现象、疑问或临床与病理诊断不符之处的 解释、解答或讨论。
尸检病理诊断报告的内容主要是病理诊断、死因分析和讨 论。如法律需要,亦可提供肉眼及显微镜检查所见的记录内容。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