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诉讼如何聘请律师 ?
一、关于律师的“诚信”
从患者及其家属对律师的选择上看,不管你选择的律师是否有相关的医疗知识背景,他都必须是一个诚信的律师,也就是说这个律师应当是和你讲实话的律师的,这个“实话”应当包括:律师能够为你做到的诉讼结果和律师不能够做到的诉讼结果。 在我国的律师服务活动中,个别律师为了能够代理案件,在收案子的时候,向患者及其家属“虚假承诺”了很多结果,包括:胜诉和赔偿数额等等。应当说这样的律师是很不负责任的!从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看,能够被法官支持诉讼请求,对证据和诉讼思路都有很高的要求,医疗鉴定的结果存在很大的变数,如果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赔偿数额往往比较少。 应当说医疗纠纷案件是很难打的...全部
一、关于律师的“诚信”
从患者及其家属对律师的选择上看,不管你选择的律师是否有相关的医疗知识背景,他都必须是一个诚信的律师,也就是说这个律师应当是和你讲实话的律师的,这个“实话”应当包括:律师能够为你做到的诉讼结果和律师不能够做到的诉讼结果。
在我国的律师服务活动中,个别律师为了能够代理案件,在收案子的时候,向患者及其家属“虚假承诺”了很多结果,包括:胜诉和赔偿数额等等。应当说这样的律师是很不负责任的!从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看,能够被法官支持诉讼请求,对证据和诉讼思路都有很高的要求,医疗鉴定的结果存在很大的变数,如果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赔偿数额往往比较少。
应当说医疗纠纷案件是很难打的。在诉讼前就做不切实际的“承诺”是很不负责任的行为。所以,患者及其家属在与律师交流的时候,口若悬河、夸夸其谈的往往带有很多不切实际的东西,虽然他的承担迎合了患者及其家属急切的心理,但是,如果诉讼结果达不到承诺的结果的,诉讼不利的结果仍然是由患者及其家属来承担的。
这样看来在诉讼前不切实际的承诺只是一个幌子,对患者及其家属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保障。从社会经验看,“苦口良药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夸夸其谈的骗子,才是能够把“好人走瘸了,卖给他拐”的人。
诉讼是有风险的,关于胜诉的标准,患者及其家属往往考虑,不但法官支持所有的诉讼请求,而且赔偿数额要达到自己的要求!这样“全胜”的胜诉的案件几乎是不可能的。
二、关于胜诉的标准
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规范,诉讼的“胜诉”是包括一个范围的,这其中包括:
1、案件性质的认定:也就是说,不管赔偿数额的多少,通过在诉讼中的行为应经可以认定医疗价格在医疗、抢救的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的,也就是在法律上讲的“定性”的问题。
由于在医疗纠纷诉讼中,能否认定存在医疗过错是在法律性质上认定医疗机构的错过行为,它的认定即使下一步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也是在法律上确认过错行为的必要条件。因此,律师尤其重视“法律定性”的界定。
这样一个结果往往对“要讨个说法”的患者及其家属是适合的,对于这一部分当事人而言,赔偿数额并不是重要的,在法律上确定医疗机构的责任是患者及其家属所期望的结果。
2、赔偿数额的多少:由于患者及其家属对于后期治疗费和前期经济投入的考虑,往往患者及其家属要求不但要赔偿相关的费用,还要把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等都要计算到里面。
在确定赔偿数额的时候,要求的很多。这样要求的患者及其家属通过诉讼所要解决的问题,并不是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而是经济问题,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更多的赔偿。但是,律师是不可能按照患者及其家属的“想法”去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的。
由于医疗纠纷法律案件的特殊性,我们在受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时候是很难给当事人“预测”一个赔偿数额的,所以,在当事人得知法院的判决后,不要因为赔偿数额的少而抱怨你的律师,因为,医疗纠纷案件赔偿数额普遍较低是现实存在的法律事实。
并不是你的代理律师造成的!如果你的律师在诉讼前,应经向你“承诺”了赔偿数额的,他要么是在“虚假承诺”,要么是对于医疗纠纷案件太不了解了。我们作为医疗纠纷的专业律师几乎是在避免谈论这样的问题。对于患者及其家属的提问我们是不会给出明确的赔偿数额的,这不是对患者及其家属的不负责任,恰恰相反是为了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不负责任的“估计”与“承诺”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
医疗纠纷案件,经过的法律程序与环节是比较多的,在如何一个程序中都可能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每一个处理结果都会对诉讼结果产生影响,(比如:鉴定结论、证据的认定、质证程序的情况等等)这些处理的意见,又不是代理律师可以预见和可以控制的。
这显著不同于“经济纠纷案件”的情况,在接到案件后,在分析后就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的法律意见。而医疗纠纷案件是远远达不到的。
应当说,赔偿数额是患者及其家属比较关心的问题,在日常案件咨询中也是经常被问及的问题,在赔偿数额的计算,及法律实践的情况。
我会在本书的后半部分,通过专章一一给大家计算。
三、关于庭审程序
在医疗纠纷诉讼实践中,由于患者及其家属收到一些欧美国家的影视作品的影响,把诉讼的过程看作是,代理律师“唇枪舌剑”“你来我往”不可开交的辩论过程。
其实,不管影视作品中表演是何等精彩;故事情节是何等“跌宕起伏”。那就是影视作品,它与实际的医疗诉讼相差千里。不是你的代理律师不努力,而是患者及其家属并不知道真实的庭审过程,在见到真实的诉讼后,对自己“想象破灭”的遗憾。
由于我国与欧美国家的法律体系的不同,法官在诉讼程序中处于主导地位,而且注重诉讼程序的进行,整个诉讼程序听从法官的指挥,法官是有权利制止“被认为与本案无关”的发言的。整个诉讼的进行是严格按照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进行的。
而在欧美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实行的就是“当事人主意”,代理律师在诉讼中作用强大,法官就是一个听众,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所以,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于医疗诉讼程序有一个大体的了解就会很好的配合律师的诉讼,否则,在诉讼中还不够律师向患者及其家属做解释的时间,只会增加诉讼的障碍、加重律师的工作量。
对于诉讼结果没有任何帮助!在这里也提醒患者及其家属,毕竟律师参与到诉讼中来是,为患者及其家属说话的,但是,绝对不会完全代替患者的诉讼地位,患者及其家属希望找一位律师就不用再操心的想法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
由于患者及其家属是整个医疗过程的亲历者,相关的医疗、抢救事实没有比患者及其家属更清楚的了!因此,在法庭上,患者及其家属仍然是诉讼的主体,代理律师是不能够代替患者及其家属的。在法庭上双方应当协调、配合好,以统一的思路、统一的事实认定来应对诉讼中的问题和情况,否则,双方配合不好,“南辕北辙”,法官就不知所云了!
四、关于期望值、心态
在医疗纠纷法律咨询中,我被最经常的问到的一个问题是,“我们的胜算的比率有多大”?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是拒绝回答的,医疗诉讼的环节很多,它最显著的区别于其他的民事纠纷,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
在受理案件的同时心里大体就可以有个“估计”了。但是,面对患者及其家属的追问,我们希望更多是要保持一个良好的心态,对于医疗诉讼代理律师及当事人积极的努力争取一个好的诉讼结果,但是,如果诉讼结果不理想,也不要“钻牛角尖”,毕竟法律认定事实,审判程序与老百姓的思维方式是有很大差异的,事实上存在,但是没有证据,没有被法庭认同的是很正常的。
患者及其家属在接到判决书的时候,不要感到“整个社会都是黑暗”的,“没法活下去了”等等,毕竟,一次医疗诉讼仅仅是生活道路上的一次经历,患者及其家属生活的意义不是仅仅为了这一次诉讼。即使完全败诉了,我们的生活还是要继续下去,诉讼不是我们生活的全部。
所以,在这里我再次强调,医疗诉讼周期长、环节多、成本高、赔偿数额低、风险高,患者及其家属在诉讼前应当充分考虑到诉讼的风险,在诉讼前要明确诉讼的目的是什么?不可意气用事。在律师的选择上除了专业技术的条件外,律师应当是说实话的人。
说实话就意味着他把风险和困难说的清清楚楚,实话就意味着患者及其家属不喜欢听到的情况听到了。真正的医疗律师是不应当是一味迎合患者及其家属的要求的,患者及其家属也应当十分清楚,判决的最终结果也不是律师说了算的。
“满口答应”的后果必然是“虚假承诺”、甚至“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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