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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审判权法律制约构建的基本路途与方法有哪些呢?

对司法审判权法律制约构建的基本路途与方法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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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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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要坚持监督制约的统筹性,对监督制约进行规范化。 在推进审判方式改革的同时,必须加强以院长领导为核心的内部监督工作。要把对人的监督与对工作的监督结合起来。要把审判组织的监督与行政监督、行政监督不同主体之间结合起来。
  要让督查者有位、有责、有权。充分发挥督查组的职能作用,从听庭评庭、调阅卷宗、责询等方式参与到个案的具体审理中去,面对面地检查督促各项制度的执行。  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当场纠正,最大限度地避免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二)要保障监督制约的针对性、连续性。 监督不应是僵化的制度,而应与时俱进,针对新产生的问题进行监督。审判活动是包括从立案、审理、执行直至结案等若干环节的连续过程,监督过程也应与此相适应。因而建立连续的监督机制,使案件从进入审判程序就始终置于监督之下成为必要。
     (三)正确处理好新闻舆论监督与公正审判的关系。 新闻舆论监督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是促进人民法院改进工作,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措施。我们应将公开审判原则落到实处,增强司法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为新闻舆论监督创造先决条件。
  新闻媒体也应该向民众发布和传播准确、真实的信息,而不能随意发布虚构、捏造或与事实不符的信息。   (四)正确处理好审判权监督与完善法院内部制约机制的关系。 要建立各负其责的审级独立制度,强化上下级法院各自依法独立审判,要加强法官独立,基层法院取消院长、庭长审批案件的制度。
  院长、庭长是行政职务而非审判职务,只有当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理案件时,才拥有审判职权,院长、庭长审批制度导致审与判脱离,很难保证案件质量。   (五)正确处理健全法官自律机制与审判权监督的关系。
   法院要实现其司法裁判职能,必须由作为个体的法官来动作,只有法官群体提高职业素养,提高法律约束的觉悟,以及监督主体及时研究法院和法官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将监督触角延伸到法官职务行为的全过程,法律监督体系的功能才能得到全面有效的实现。
     (六)要正确处理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的关系。 当前,司法不公正最突出的问题是程序不公正。实际上,案件的实体不公正大多是由于程序不公正引起的。程序不公正的问题不解决,实体上的错案就会层出不穷。
  应当在治本上狠下功夫。一是提高办案的透明度,落实公开审判,将审判工作完全置于“阳光”之下,杜绝“暗箱操作”和“幕后交易”。  二是严格合议制度,健全回避制度。凡是合议成员,开庭和合议中不得中途离开。
  单独与一方当事人接触的法官应自行回避,参与案件研究的院长应自行回避。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司法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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