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公诉科有权撤销刑事诉讼吗
检察院公诉科是负责审查起诉的部门,在审查起诉期间,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发现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在案件起诉后,有权撤回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民检察院刑...全部
检察院公诉科是负责审查起诉的部门,在审查起诉期间,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发现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在案件起诉后,有权撤回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1997年1月15日通过 1998年12月16日第一次修订 2012年10月16日高检发释字[2012]2号第二次修订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第四百零二条 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四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第四百五十五条 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二)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 (三)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四)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的; (五)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六)公诉人出示、宣读开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以外的证据,或者补充、变更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 (七)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公诉人不掌握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的; (八)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
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第四百五十六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
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