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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是如何规定股东知情权的呢?

公司法是如何规定股东知情权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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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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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分别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有限公司股东的查阅权作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 从上述规定看,我国立法中股东的查阅权仅限于对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五种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
    由于财务会计报告是董事会专为股东查阅而准备的,不一定反映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而公司法中对财务会计报告制作来源的原始资料,股东是否可以查阅未涉及,故股东难以了解公司实际资讯情况,股东的知情权亦流于形式,这无疑大大削弱了该权利的存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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